二、替换食品法典第988条,如下:“第988条:矿泉水产品标签要求:
1.强制标示内容:
a)产品名称(可表示为):
“天然岩石矿物质水”、“天然矿物质水”、“天然岩石矿泉水”“天然矿泉水”
用相同的字号和清晰度标示,其中前两个名称特完全指取自自然泉水水源的矿泉水。
b)商标
c)企业名称和生产地
d)净含量
e)产品分类及成分。应根据第986条的规定标出产品分类;另起第二段,以同样大小和清晰度的字体标出产品所含物质的组成成分
f)根据第985条的规定,为确保产品稳定,可能需要经过“脱硫”或“脱铁”工艺,则需要在标签上予以标示。
g)对矿泉水源地的描述不得存在欺骗或混淆行为
h)应标注出厂时产品中各种成份的含量数据或经权威部门检验认可的检测数据;同时应标注以各种形式存在的钠的含量;可选择标注微生物化验结果数据。
i)由卫生主管部门签发的产品注册号
j)保质期。可表示为“在xx日期前饮用最佳”
k)由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厂合格证明
l)当净含量大于2L时,应在包装标签上注明以下语句:
——“开启饮用后,剩余部分应密封放置于阴凉处保存”
——“开启后,应在XX天内饮用完毕(天数由生产企业技术部门自由设定,但须报主管部门注册备案)
2.可选择性标示内容
a)矿泉水原产地
b)后处理过程。如加热处理的温度和/或辐照的剂量等。前提是不能给消费者带来混淆。
参考原文如下:
http://infoleg.mecon.gov.ar/infolegInternet/anexos/165000-169999/165440/norm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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