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要执法严明 不能成为违法企业“帮凶”
对于海南毒豇豆、雪碧汞毒门或农夫山泉砒霜门,监管部门都应以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责任,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积极调查取证,公布结果,还给社会和消费者一个公道,不应拖拖拉拉,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成为违法企业的帮凶。
国内虽然对于食品安全的整治力度有增强趋势,但不可否认,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由来已久,食品退市制度、官员事后问责制的实施,在现实食品流通监管体系中究竟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还是个“未知数”。
但就一个基本的监管理论而言,任何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不是取决于其中某一环节的优异表现,而是同一体系中所有环节的共同作用,才能发挥完整有效的监管功能,从而构建成强大的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由于会涉及到政府相关部门与商家之间的利益关系、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等等,会产生一系列很复杂的链条。我们要正视这种复杂性和食品监管工作的艰巨性。但是有一点必须明了:这些链条不管多复杂,其终端则直接对准老百姓的嘴、对准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食品监管如果任由各种借口和利益链条捆缚住了手脚,都将直接危害到群众的健康,最终导致消费者对工商监管部门怨声四起,失去信任。
对严重不作为的责任人,理应从传统的行政问责向法律问责升级,之前一系列“被问责官员迅速复出”的咄咄怪事,恰恰击中行政管理利益纠葛、牵制过多的积弊所在。都说食品安全的破坏者违法成本太低,不加大惩罚力度不足以遏止。其实,某些职能部门执法不力的受罚成本也很低。如果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意味着有关行政责任人不仅要以辞职或免职的形式乌纱不保,而且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将官员切身利益与食品安全问责紧密捆绑,渎职意味着彻底葬送政治生命及其他前途,法治逻辑的因果律才能重塑官员个体的责任伦理。
食品安全,涉及到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更涉及到社会的稳定。要肃清“有毒食品”当有宽广的制度,使违法企业无法钻空子;当有严明的法律体系,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互相约束,执法守法,使违法企业无处容身,社会“有毒食品”才能根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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