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认证证书
6.1 GMP认证证书有效期为2年。认证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证证书应涵盖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证书编号
(2)企业名称、地址
(3)证书覆盖范围(含产品生产场所、生产车间等信息)
(4)认证依据
(5)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6)发证机构名称、地址
6.2 认证证书的管理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乳品企业认证证书使用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6.2.1认证证书的暂停
获证乳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1)获证乳品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的;
(2)获证乳品企业违反认证机构要求的;
(3)获证乳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乳品企业GMP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要求,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5)获证乳品企业未能按规定间隔期实施跟踪监督的;
(6)获证乳品企业未按要求通报信息的;
(7)获证乳品企业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6.2.2 认证证书的撤销
获证乳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其认证证书。对于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认证机构6个月内不应受理该企业同一认证范围GMP认证的申请。
(1)跟踪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乳品企业GMP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证乳品企业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获证乳品企业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
(4)获证乳品企业申请撤销认证证书的;
(5)获证乳品企业出现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不采取处理措施的;
(6)获证乳品企业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6.2.3认证机构间认证证书的转换
获证乳品企业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处于认证机构的处置期中的,不得转换认证机构,除非做出处置决定的认证机构已确认获证乳品企业已实施有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认证机构被撤销批准资格后,持有该机构有效认证证书的获证乳品企业,可以向经国家认监委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受理证书转换的认证机构应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转换,并将转换结果报告国家认监委。
7.信息报告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下列信息通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
(1)认证机构在对企业现场进行认证现场审核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认证监管机构;
(2)认证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暂停、注销证书的乳品企业名单和原因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认监委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3)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乳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4)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认监委指定的信息系统,按要求报送认证信息。报送内容包括:获证乳品企业、证书覆盖范围、审核报告、证书发放、暂停和撤销等方面的信息;
(5)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GMP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乳品企业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8.认证收费
GMP认证应按照《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212号)有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1:
乳制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现场审核时间表
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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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认证现场审核人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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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监督现场审核人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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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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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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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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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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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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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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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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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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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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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人日数仅为一个生产场所GMP的审核人日数表。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03月31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