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珠海市启动“红色黑名单”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监督

2019-02-26 13:58:00 来源: 珠江晚报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珠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红色黑名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红色黑名单”管理系统)日前正式宣布,将于3月1日生效。“红色黑名单”管理系统以最严格的监督、最严厉的惩罚和最严肃的责任,有效地保证了人们的“舌尖上的安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局政务网站上开设“红黑名单”专栏,将“红黑名单”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A

九种情形须

纳入“黑名单”管理

“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明确了需实行“红黑名单”管理的几种情形:一是明确了“红黑名单”制度的法律依据、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公布的主体、一般性要求及信息共享问题;二是明确了“红黑名单”管理纳入的范围。“红黑名单”制度第六条规定了符合列入“红名单”管理的四个条件;第七条规定了必须纳入 “黑名单”管理的九种情形。

B

“黑名单”信息

公布期限为两年

“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红黑名单”信息的内容也作出具体规定:“红名单”信息应当公布当事人的主要事迹、认定办法、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等内容;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信息应当公布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主要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对责任人员,“黑名单”信息应当公布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以及主要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对涉案产品,“黑名单”信息应当公布其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为两年。

C

加大对失信企业

和个人的处罚

据悉,在“红黑名单”制定的过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人员的惩处机制,按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实施资格处罚,对已被剥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严格依法禁止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再次违法者依法从重处罚,甚至取消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资格。对仍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将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将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其“一处失信、步步难行”。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参与评论

食安中国 Copyright © www.cnfoodsafety.com 2012-2018

京ICP备09075303号-1 海淀分局网络备案编号:1101085079,110105537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1号楼1004室(邮编100039)

联系电话:010-88825653   010-88825683  010-64972251   010-88825687   业务咨询:010-88825689   值班电话:010-88825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