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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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告条例》出台引关注 禁止变相发布保健品等广告

2019-01-25 10:42:00 来源: 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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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19年1月9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3月1日生效。这是新《广告法》实施后第一个省级地方法规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管。

据介绍,《条例》经原江苏省工商局广告处起草,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多次审查修改评估,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历时一年之久最终推出。针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保健品虚假广告、推销电话等乱象,该《条例》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亮点一:禁止变相发布保健品等广告

《条例》以解决社会实际问题为导向,针对目前部分医药广告、养生节目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邀请所谓“专家”代言、普通食品当做保健品宣传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在《广告法》的基础上,细化了构成虚假广告的相关情形,其中明确规定:利用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证明、认定,或者利用非专业人员冒充专业人员进行宣传的属于虚假广告。

《条例》指出,禁止大众传播媒介和音像出版单位以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

此外,《条例》还区分了保健品广告和其他食品广告,明确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其他任何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亮点二:弹窗广告确保一键关闭

《条例》吸收了《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针对目前消费者饱受困扰的电话广告、弹窗广告等现象进行了明确规定,完善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

《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核对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当一并核对所链接页面中与前端页面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内容。

同时,《条例》还明确,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视为发送广告。

亮点三:明确不违反绝对化用语情形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类似的绝对化用语,以确保广告的真实性,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还设定了法定最低罚款额20万元的处罚。但是,在日常生活及司法判例中,如何界定使用绝对化用语是违反《广告法》缺乏相应依据。

针对此种情况,《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不违反《广告法》使用绝对化用语的情形。包括在广告中使用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

亮点四:金融广告应当显著提示风险

近年来,金融投资、理财消费成为一种趋势,大部分消费者从广告中获取金融信息,因此,加强金融业务广告的监管十分必要。据悉,《条例》修订过程中,经过反复讨论,专门新增了金融业务广告的相关内容。

《条例》明确规定,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在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金融业务广告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予以提示或者警示。

亮点五:户外广告应保障人身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条例》将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规范纳入其中。特别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广告设施年久失修、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形也做了详细规定。

另外,《条例》还指出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8种情形,明确了不同区域不同主管单位职责。同时,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检查、维护,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时,设置者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加固等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设施损坏的,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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