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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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购物广场被处罚7万5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介绍

2019-01-12 10:26:00 来源: 天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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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和质量监督抽查( GC1812111030543 )涉及北辰区的一个生产单位。关于不合格食品检验和处置的通知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木糖醇芙蓉藕粉。受检单位:天津市米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18年5月5日;规格型号:225克/盒。生产单位:天津市煜翌食品有限公司。涉及的不合格样品抽样编号:GC1812111030543;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1月1日启动了生产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天津市煜翌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上述批次的木糖醇芙蓉藕粉144盒,共计32.4公斤,货值金额456元。检查当日当事人仓库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生产的不合格批次木糖醇芙蓉藕粉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发出召回通知,因时间较长无法召回。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75000(津市场监管辰罚〔2018〕64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市煜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木糖醇芙蓉藕粉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和霉菌项目应为生产工艺环节控制不严,人员和器具消毒不充分导致的。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提交整改报告,立即对在厂原材辅料进行进一步查验,确保从生产源头消除不安全隐患,并对全体人员组织学习,对此次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19年1月9日组织复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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