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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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通告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环节核查处置等情况

2019-01-09 16:02:00 来源: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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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4批不合格食品的通知》( 2018年第36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企业的1批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和处置情况通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7月11日在西宁市东区星子广超市取样的菜籽油(规格: 1.8L/瓶,生产日期: 2018 - 01 - 31,样品等级: 3级)被发现不符合GB2762 - 2017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湟中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5日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时要求该公司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其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过程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生产不合格菜籽油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款“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湟中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湟食药市监处罚〔2018〕015号)。

1.没收违法所得430元;

2.罚款7457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西宁市城东区星之光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款”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西宁市城东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东食药和市监处(2018)第39号)。

1.没收违法所得7.6元;

2.罚款10000元。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日期: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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