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花5400元买24瓶澳洲营养品 起诉获赔54000元
近年来,代购生意风生水起。很多卖家从国外采购商品,出售给国内买家。但渐渐地一些职业打假人也将“打假”的矛头对准了这些网店。据国内十余起判决显示,他们抓住网店在国内出售洋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缺乏检疫证明、添加成分不符中国食品标准等问题提起诉讼,索要十倍赔偿,屡试不爽。海外代购已经成了职业打假人的香饽饽。
本地案例
花5400元买24瓶澳洲营养品
起诉获赔54000元
去年2月13日,四川资阳的谢先生在小周开设的淘宝店购买了24瓶“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一瓶248元,经优惠共花了5400元。该产品的介绍页面显示,这是一款产地在澳大利亚的膳食营养补充剂,由代购在澳洲现场采购。
同年2月18日,谢先生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认为这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让他无从知晓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此外,谢先生还在起诉状中写道,涉案食品的配料中含有辅酶Q10,而辅酶Q10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收录的品种,属于药品范畴。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谢先生收货后,又进行了退货退款,并于2017年7月将卖家小周诉至成都市龙泉驿法院。
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在被告出售的“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保健品或药品的批准文号,应认定该产品为普通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8条及92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载明,辅酶Q10为辅酶类药。因此,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被告作为销售经营者,理应知晓该标准,并验明产品是否符合标准。但本案中的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龙泉驿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小周向原告谢先生赔偿十倍价款54000元。
小周不服,认为代购商品由国外生产,本身就没有中文标签。
小周的代理律师刘倬表示,通过搜索发现,起诉小周的谢先生近几年以海外代购的产品无中文标识为由提起的诉讼,亦不在少数。“我们推断谢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他的目的不是消费,而是以此赚取十倍赔偿价款牟利。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目前,小周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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