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公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详情
信网12月5日讯 近日,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其中青岛安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埃顿酒店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明岐中医医院等单位被处罚。
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青崂)食药监景食罚〔2018〕49号 | 青岛旺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经营不合格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 | 青岛旺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91370212MA3FAAMQOD | 杨晓军 |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30000元。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崂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青崂)食药监行罚(2018)42号 | 青岛海纳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青岛海纳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9137020357064763c | 孟祥坤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复议或诉讼 | 无 |
(青崂)食药监北械罚(2018)51号 | 青岛安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氧气面罩案 | 无证生产二类医疗器械氧气面罩100件共计850元库存面罩120件,罩体10套管300支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青岛安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91370202MA3CEU2X4M | 卢健龙 | 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物品530件,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崂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召回没收 |
(青崂)食药监食罚[2018]53号 | 北京埃顿酒店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未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北京埃顿酒店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91370200730609627Y | 波罗 | 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50000元 | 复议或诉讼 | 产品自行销毁 |
(青崂)食药监食罚[2018]63号 | 崂山区明睿萱便民店(赵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证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崂山区明睿萱便民店 | 92370212MA3ETLXX0E | 赵飞 | 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5000元 | 复议或诉讼 | 无 |
(青崂)食药监金械罚〔2018〕59号 | 崂山区果果虫水果店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崂山区果果虫水果店 | 92370212MA3M0Y5D30 | 封玮 | 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罐头2、罚款1000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崂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13个月内依法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没收 |
(青崂)食药监金械罚〔2018〕62号 | 崂山区王氏宋宴小厨菜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 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崂山区王氏宋宴小厨菜馆 | 无 | 王波 | 罚款1000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崂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13个月内依法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青崂)食药监金械罚〔2018〕96号 | 崂山区跃宁园食品部经营不合格的食品案 | 经营不合格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崂山区跃宁园食品部 | 无 | 孙月青 | 罚款5000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崂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13个月内依法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青崂)食药监景食罚〔2018〕58号 | 青岛浩翠坊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涉嫌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经营不合格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 | 青岛浩翠坊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 91370212MA3EMH5P8F | 崔军令 |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10000元。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崂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青崂)食药监行罚【2018】092号 | 崂山区海福聚农家宴酒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 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崂山区海福聚渔家宴酒店 | 无 | 刘吉刚 | 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000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崂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 产品已销售完毕 |
(青崂)食药监行罚【2018】99号 | 徐壮保(崂山区徐伏保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崂山区徐壮保食品店 | 无 | 徐伏保 | 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款5000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崂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 产品已销售完毕 |
(青崂)食药监行罚【2018】097号 | 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王哥庄路分公司销售劣药案 | 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王哥庄路分公司 | 91370212MA3CK5XKX9 | 丁桂仙 | 罚款60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崂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 产品已销售完毕 |
(青崂)食药监行罚【2018】100号 | 崂山区乐朵儿蛋糕店(常显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崂山区乐朵儿蛋糕店 | 92370212MA3F8QC74P | 常显宁 | 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5000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崂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 产品已销售完毕 |
(青崂)食药监行罚〔2018〕33号 | 陈盼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案 | 2018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浦里社区陈盼盼负责的加工点进行检查,该加工点未悬挂《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现场发现该加工点正在从事“早早孕快速检测试纸”分包活动,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经领导审批,执法人员对1200盒“早早孕快速检测试纸”采取扣押强制措施。2018年6月7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由杨浩、李心兵两名同志负责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青岛市崂山区浦里社区经营一家手工艺品加工点,从业人员有3人。自2018年5月25日和赵志心签订“早早孕快速检测试纸”分包合同,5月28日接到第一批手工装袋封口产品后开始生产。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Ⅱ类:6840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活动,截止2018年6月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扣,当事人共生产“早早孕快速检测试纸”1200盒,所有产品都还未对外销售,每个“早早孕快速检测试纸”价格为人民币0.9元,总货值人民币1200×0.9=1080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陈盼盼 | 无 | 陈盼盼 | 自动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崂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 产品未销售,已没收 |
(青崂)食药监北食罚(2018)94号 | 青岛淳香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生产含有脱氢乙酸的鱼花馒头10个。共计12.5元,无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 | 青岛淳香熹食品有限公司 | 91370212325920999F | 段升平 | 罚款50000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崂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全部用于抽检,未对外销售 |
(青崂)食药监(稽)药罚〔2018〕93号 | 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街道海大麦岛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劣药案 | 使用劣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 | 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街道海大麦岛社区卫生服务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212MJD927255R | 李晓玲 | 没收违法所得93.15元,并处违法使用劣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372.6元。罚没款共计:465.75元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崂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青崂)食药监食罚〔2018〕89号 | 刘友健(崂山区熙得来饭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崂山区熙得来饭店 | 无 | 刘友健 |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 |
(青崂)食药监食罚〔2018〕90号 | 陈奋战(崂山区陈奋战鸡公煲小吃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崂山区陈奋战鸡公煲小吃店 | 37290119840717721X | 陈奋战 |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 |
(青崂)食药监食罚〔2018〕91号 | 曲宝章(崂山区福福来海鲜菜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崂山区福福来海鲜菜馆 | 无 | 曲宝章 |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5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7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 |
(青崂)食药监食罚〔2018〕102号 | 青岛栖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红酒案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青岛栖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91370212MA3D6Y9B7X | 邵荣 | 罚款10000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8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没收无中文标签红酒5瓶 |
(青崂)食药监食罚〔2018〕103号 | 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南崂社区卫生室-A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案 | 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项以及《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二条(一)项的规定 | 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南崂社区卫生室-A | 52370212MJD927124X | 王红 | 罚款2369元,没收违法所得109.12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9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 |
(青崂)食药监金药罚〔2018〕114号 | 青岛市崂山区明岐中医医院涉嫌销售劣药案 | 销售劣药 |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青岛市崂山区明岐中医医院 | 无 | 潘喜中 | 1、没收剩余劣药0.5KG2、罚款352.8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崂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13个月内依法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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