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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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网购食品引纷争20天内调解结案 日籍当事人当庭提前履行赔偿款

2018-11-14 11:02:00 来源: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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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快速审结一起由日籍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进口食品网购案件,在短短20天内调解结案,日籍当事人当庭提前履行赔偿款,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当事人陈某在日籍当事人东川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美国有机酵素海藻菌粉”14瓶,每瓶单价695元,共支付货款9730元。收到实物后,陈某发现该产品中违法添加有灵芝等传统中药材,且虽名为进口食品,但未加贴我国海关进口检验检疫标志。陈某以该产品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为由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东川退还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当于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判决支持了陈某的全部诉请。东川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长期从事有机酵素藻菌粉研究,涉案产品完全符合日本的食品安全标准,其产品在欧美等国亦有销售,均被认为是有益人体健康和有助于提高免疫的健康食品。涉诉产品系其直接从日本国内邮寄给陈某,属代购法律关系,不应适用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更非不安全的食品,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请。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东川在中国网络购物平台淘宝开设店铺,售卖宣称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其身份实为食品经营者而非其自述的代购人;其获利方式系直接来源于销售所得而非代购。其既然在中国境内售卖食品,无论是实体店铺直营还是网店销售,都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本案一审中被告东川没有到庭,其在收到一审判决后表示出强烈的抵触情绪。二审中,法官多次主动与东川及其代理律师沟通,释法明理。一方面阐明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销售进口食品必须接受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并贴上中文标签;不能因为涉案食品在日本或欧美被认为是安全食品,就当然推定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另一方面,二审法官还阐明了我国严格维护食品安全的决心和措施,对所有食品一视同仁,坚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通过法官的释明,东川从一开始的抵触、不理解,终于逐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对中国法官的耐心释明和周到工作表示感谢,主动表示立即下架店铺内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同时,东川主动提出愿与本案另一方当事人陈某和解。在调解协议签订当天,东川通过代理律师主动提出在法官见证下当场支付10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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