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有关事项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有关事项,旨在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通知指出,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对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逾期提出复检申请,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五种情形,不予受理。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受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机构出具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通知明确,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应当在抽样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样品真实性、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的,视为无异议。针对抽样及样品真实性异议、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异议,受理部门应分别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得停止履行法定义务,应当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产生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文/《中国医药报》记者 陈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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