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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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超市熟食区有店员徒手抓取食材,卫生状况引人忧

2018-08-30 17:32:05 来源: 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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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观众反映说,在西安的一些超市熟食区里,有店员直接用手抓取食材,这样的售卖方式,让大家觉得不卫生。

8月28日,记者在西安长安区西长安街附近的华润万家超市里,发现有工作人员在没有戴手套的情况下,直接用手抓取食材。

西安市民:“就是手直接抓,脏,菜可能不安全卫生。”

随后西安来到西安雁塔区吉祥村十字的秋林超市,看到有部分工作人员在没有戴手套、以及未作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拿着抹布伸进满是熟食的展柜里,擦拭玻璃橱窗。随后记者将发现的这些问题反映给了辖区的食药监部门。

西安市雁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小寨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侯祝秋:“索证索票要齐全,检查他的进货来源,储存器具要干净卫生,我们近期也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有什么不合规的行为,也可以向我们食药监部门举报,我们一定会第一时间达到,第一时间查处。”

延伸阅读

泉州:“知假买假”索赔偿 10个月起诉26次

30岁的女子邢某购买龙眼肉20袋、和田枣5袋,以食品上没有标明厂址厂名、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等理由,请求被告晋江某大药房“退一赔十”。

晋江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频繁购买商品并提起索赔诉讼,“知假买假”,10个月起诉26次,件件主张“退一赔十”,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其行为属于非正义之举,不应提倡,更不应予以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

回顾

重复购买相同产品

起诉“退一赔十”

去年10月16日,甘肃籍的邢某花费515元,在被告晋江市某大药房,购得食品龙眼肉20袋、和田枣5袋。随后,她以龙眼肉的食品包装上仅标注“保质期10个月”,和田枣上仅标注“保质期18个月”,且均无厂址厂名、执行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的标注内容为由,认为被告违反相关规定,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出售,请求被告退还货款515元及赔偿5150元。

被告辩称,邢某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药房存在将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予以出售的行为;邢某也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邢某一年内上百次在不同商家处购买相同、相类似的产品,其购买行为,并非正常生活消费需要,显然系为通过诉讼牟取暴利,故其要求“退一赔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20袋龙眼肉及和田枣5袋,分别花费370元和145元。同时,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邢某以消费者的身份在晋江法院提起索赔诉讼共计26起。

法院

审理

原告缺乏法律依据 也非正义之举

法官认为,邢某购买的龙眼肉及和田枣属于既有药用价值,又有食用价值的农产品。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必须经过预包装后才能销售,通常以散装或简易包装形式销售,邢某主张被告销售的产品没有标注相关内容,违反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邢某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所购涉案食品食用后造成其人身损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原告主张被告退一赔十,缺乏法律依据;原告频繁购买商品并提起索赔诉讼,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可以认定原告购买涉案产品并非真正用于食用,主观动机有别于正常的消费者,其购买细节和消费习惯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企图通过诉讼手段,以获得巨额赔偿为自身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该种行为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属于非正义之举,不应提倡,更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邢某主张案涉产品外包装袋未标注厂址厂名、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并据此主张销售者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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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退一赔十” 这些情况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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