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报两期食品抽检信息:15批次食品上了不合格名单
8月13日,吉林省食药监局通报两期食品抽检信息,两期共抽检749批次样品,有15批次食品上了不合格名单。
在公布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吉林省食药监局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蔬菜制品、餐饮食品、粮食加工品、饮料等6类447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5批次,涉及调味品3批次、饮料2批次。
不合格调味品中,抚松县抚松市场福星超市销售的标称白城市铭人居味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烧烹调汁(酱油)检出氨基酸态氮未达标,检出值0.040g/100mL。氨基酸态氮是酱油的特征性品质指标之一。氨基酸态氮含量越高,酱油的质量越好,鲜味越浓。氨基酸态氮不合格,主要影响的是产品的风味。依据酱油卫生标准(GB 2717-2003),酱油中氨基酸态氮<0.40g/100ml,即表明酱油为不合格产品。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鑫源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延边豆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规格型号:1L/瓶)和黄豆酱油(规格型号:320g/袋)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又名脱氢醋酸及其钠盐,常用作食品防腐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可用于糕点、面包、复合调味料,酱油未在其使用范围内。
不合格饮料为:柳河县柳河镇火峰泉矿泉水经销处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应天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火峰泉天然矿泉水(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非样品标示生产企业生产)未检出界限指标-偏硅酸;吉林市丰满区棒槌泉矿泉水销售中心销售的标称吉林省舒兰市棒槌泉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天然饮用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
在公布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吉林省食药监局抽检方便食品、粮食加工品、饮料、薯类及膨化食品、调味品、肉制品、酒类等7类食品302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10批次。
其中,不合格样品中检出酒类产品最多,有4批次,均检出酒精度不合格,涉及标称吉林省乾多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银花雕酒、吉林市船营区嘉之福副食超市销售的标称长春市世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小米酒、吉林市船营区欣妍平价直销便利店黄旗一店销售的标称吉林省九台市龙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珍品·沙棘(配制酒)、吉林市昌邑区兴客隆超市欣昌店销售的标称吉林市相府家酿酒厂生产的小米酒(配制酒)。
酒精度是白酒的一个理化指标,含量不达标会影响白酒的品质,原因或是生产企业检验能力不足,造成检验结果偏差,或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导致酒精度降低以致不合格,或是为降低成本,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
另外,还有2批次方便食品和1批次肉制品检出菌落总数超标。为:标称农安县李氏兄弟食品厂生产的麻辣熟食(唐僧肉)、标称农安县黎师傅食品厂生产的面制食品(唐僧肉)、长岭县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美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味鸡爪。需要注意的是,上述3批次产品中,麻辣熟食(唐僧肉)和面制食品(唐僧肉)还检出酸价超标。
除上述产品外,延吉市西市场成哲面条摊床销售的标称乾安县潘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拌面(酸甜微辣口味)和冷面(荞麦口味)、延吉市西市场朱志英水产品摊床销售的标称和龙市泉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冷面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告知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内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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