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展“食品放心工程” 加强源头管理健全农产品监管体制机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2018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7月20日
湖北省2018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食品安全战略实施,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3%以上。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6%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和“瘦肉精”监测合格率达到98.4%以上;生鲜乳和禽蛋产品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6%以上。
(二)原粮质量监测对粮食主产县市覆盖率达到70%以上,发现问题处置率达到100%;开展全省“放心粮油”质量安全监测,抽查“放心粮油”样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发现问题处置率达到100%。
(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和市、县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质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5.5%以上。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完成率100%以上;食品污染、有害因素及食源性疾病监测覆盖100%以上县级行政区域。
(五)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覆盖100%行政区域,覆盖100%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性项目指标、食品品种和生产经营业态。
(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的比率达到100%。
(七)城乡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覆盖率达到100%。
(八)全省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平均达到76%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理。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建立我省土壤调查评估制度,全面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加强农业面源和土壤重金属污染整治,推动土壤污染治理试点项目实施。在部分区域开展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推进特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部分建制村开展环境整治。(省环保厅、省农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和年度评估,推进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备用水源地建设,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违法行为。(省环保厅负责)
3.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严格执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和农药市场监管制度,加强技术指导,引导安全用药。推进全省农药追溯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农药生产源头可追溯。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以龙头养殖企业为重点,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示范创建。稳步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建设。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以及超范围(含超绿色食品农兽药使用准则)、超标准、不按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使用农兽药的违法行为。(省农业厅负责)
4.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大农业标准制修订和推广应用力度,不断扩大“三园两场”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创建范围。全省完成350个“三品一标”产品认证,着力强化证后监管,提高“三品一标”品牌影响力、公信力。(省农业厅负责)
5.推进绿色生产。加强产地环境保护,深入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大力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全省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省农业厅负责)
6.精准治理农产品突出问题。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瘦肉精”、私屠滥宰、水产品“三鱼两药”、生鲜乳违禁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生猪屠宰资格清理,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场点。(省农业厅负责)
7.健全农产品监管体制机制。督促各地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加快市县农产品质检中心(站)项目建设和验收进度。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荆楚行”活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对接工作。落实“三安联动”监管机制。开展社会监督和诚信体系建设,抓好应急处置。(省农业厅负责)
(二)强化风险管理。
8.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定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技术培训,提升监测能力;强化监测质量管理,制定年度质量管理方案和计划,保障数据准确性,高质量完成2018年风险监测计划。强化监测结果利用,定期开展风险监测会商,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网上备案系统,增加专家审查随机分配功能,全年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无延误。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进企业宣贯调研活动,修订完善《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研制,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任务,意见收集反馈率不低于80%。积极参与制定修订农兽药残留、畜禽屠宰、饲料卫生安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用好互联网、大数据,健全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和保健食品等重点种类,大型批发市场和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农兽药、微生物、添加剂等重点指标的抽检检测力度。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完善监督抽检信息公布机制,做到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结果“两公开”,及时曝光和处置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研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体系,完善风险交流制度。国家级、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市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每年达到4份/千人抽检任务要求。(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追溯体系建设。加快食用农产品、食品供应链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继续推进肉类、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等重点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强化垦区项目申报审查,强化项目现场指导评价,在优质粮食(各类优质特色稻米)、蔬菜、水产(尤其是虾、蟹)等特色优势产业加大追溯制度体系推行力度,提升湖北农垦追溯产品的市场信誉和品牌价值。加大对建设项目农产品质量抽检力度,确保追溯项目单位农产品质量达标率100%。(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农垦局、省农业厅、省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过程管理。
13.加强食用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监管。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加工企业、直供餐饮单位前的收购、贮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实行产地证明随货同行制度。进一步完善产地食用农产品收购人员、贮存仓库和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购、贮、运台账制度。(省农业厅负责)
14.加强食品运输环节监管。督促有关食品供货商及企业保持运输、装卸等工具设备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建立食品运输车辆信息档案。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对食品进入服务区进行销售的,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登记入库,建立完整信息档案,做到痕迹管理,督促服务区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寄递渠道食品安全管理。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寄递从业人员辨识假劣食品能力,增强防范意识。督促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把好源头关,防止假劣食品流入寄递渠道。对未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导致假劣食品流入寄递渠道的寄递企业进行倒查追责,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16.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的有效衔接,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落实《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对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和餐饮环节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和产地证明等市场准入证明材料查验工作。(省农业厅、省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发布质量信息。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品质测报工作。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储粮技术规范等相关制度。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抽查。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督促妥善做好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推动实施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电子化管理,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数据库。在大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进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良好生产规范(GMP)等管理体系,鼓励获得认证。加强水产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重点食品监管,对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完善和落实食品相关产品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抽查监测,强化关键风险点控制,提升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实施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程,推进农村食品统一配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配送,引导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设立乡村便利店,着力解决假冒伪劣、过期食品、虚假宣传等问题。组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规范广告、宣传、推广行为,铲除行业“潜规则”。推动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开展“放心肉菜超市”活动,鼓励商超扩大基地采购、农超对接、供应商供货、订单农业。强化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治理。(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春秋季开学期间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针对季节变化特点和重点时段,定期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加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严防学校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省教育厅、省食药监局负责)
20.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继续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将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纳入重点内容,加大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检查力度,督促养老机构落实《湖北省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落实,确保全省养老机构食品管理科学、服务规范、饮食安全。(省民政厅、省食药监局负责)
21.加强森林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森林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森林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林产品质量监测力度,重点对核桃、春笋等森林产品开展监测。深入推进森林食品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创建,促进森林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省林业厅负责)
22.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推进餐厨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场所建设,稳步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食品相关市场监管。规范食品经营主体登记准入,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督促指导食品经营主体履行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推广应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托共享交换平台归集共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协同监管等信息,促进食品安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深化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开展食品名标名企订单式打假行动,依法查处食品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管,依法打击销售伪劣农资商品行为。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保护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工商局负责)
(四)压实主体责任。
24.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粮食大县、“菜篮子”产品主产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业投入品采购、发放、使用,农产品质量检测、销售、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农产品生产者培训等从种植到销售整个过程的生产记录档案。督促粮食收储企业加强出入库质量把关。(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推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推动食品加工企业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做到生产过程数据完整、真实、可追溯。落实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质量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不得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及其他食用农产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制度要求,自觉规范加工制作行为。落实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责任,加强网络订餐规范管理,鼓励“明厨亮灶”,做到“线上”“线下”餐食同质同标。(省食药监局负责)
(五)推动高质量发展。
26.实施荆楚食品品牌提升行动。落实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点破解“三农”问题,稳步推动全省食品、食用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展“农业质量年”活动,加强食品品牌建设,实施农业品牌提升行动,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提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加强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保护。继续培育名店名师、老字号、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和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品”认证的企业。推进“一县一品”“一镇一品”“一村一品”,形成荆楚食品品牌集群效应。(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强化食品安全科技支撑。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和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推动基础条件好、科研积极性高的食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与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合作建立研究中心,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推动地方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管理机制。适应消费转型升级需要,加大对食用农产品、食品保鲜、保质技术研究,推进仓储及冷链物流发展研究,推进科技链与产业链互通互融。加大食品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专项研究经费投入力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省食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积极推动各级落实属地责任,将餐饮业布局及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改造、社区商业网点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居民社区、办公集聚集区、商业集中圈、学校、养老机构、旅游景区(点)和交通枢纽等重点场所的餐饮网点规划布局,改善餐饮经营环境。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管,开展“网上巡查”,对订餐平台实行全覆盖实时监测,推进监管部门与第三方平台信息共享和数据运用,促进线上线下联动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治理,支持鼓励发展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公司和农村家宴中心,大力推进小餐饮提档升级,着力打造旅游食品安全廊道,深化示范创建,积极扩展“明厨亮灶”质效。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养餐饮服务人才,强化餐饮品牌建设,促进餐饮集约化经营。(省食药监局、省农业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实施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开展“进出口食品质量提升行动年”活动,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和出口食品质量竞争力提升工程,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提升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把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关,对大型餐饮企业和集中供餐企业开展进口食品联合检查。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强化出口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加大对进口大米、碎米、玉米等粮食的单证审核和查验力度,严格比对许可证件,严防伪瞒报、串用配额、虚假核销等风险。继续保持对打击大米、玉米、冻品、食糖、棉花等农产品走私行为的高压态势。(武汉海关、省公安厅、省食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惩违法犯罪。
30.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着力健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深入推进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打假“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酒等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加强专业化、智能化侦查、稽查能力建设,提升主动发现、精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效能。制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证据规则,加强大案要案联合督办、典型案件通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有关规定。严厉查处食品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进行政处罚结果公开。逐步建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人员禁业限制信息。(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监管能力。
31.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策部署,做好部门职能交接、人员编制划转等工作,优化职能配置,理顺权责关系,平稳有序有效推进改革,全面提高效率效能。按照盐业体制改革要求,完成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做好盐业主管部门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有机衔接。(省编办、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32.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督促各地落实“党政同责”“四有两责”,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加快建设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加强教育培训基地和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基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监)测和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继续推进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项目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政策。推进农产品质量监(检)测和粮食仓储及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食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完善法规制度建设。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加快推进食品安全领域法规制度建设,制定《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清理、备案审查及档案规范化管理等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社会共治。
34.扎实推进“双安双创”。巩固第一批国家级、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落实全域创建要求,推进食品安全省建设。鼓励各地分层次、分步骤开展本区域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工作。遴选部分市县参加国家级“双安双创”,做好省级“双安双创”市县的现场考核评估、命名授牌工作。加强国家级、省级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县的监管,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严格实行退出机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食药安办、省农业厅负责)
35.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粮食大县、“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食品企业开展“做老实人、办良心企业”活动,加大对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联合惩戒力度。(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6.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织开展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实施食品安全大科普行动。组织省内媒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利用科技馆、科普网站等公共科普阵地和平台,宣传食品科学常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开展“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在中小学教育活动中增加食品安全教育内容。组织新闻媒体加大食品安全舆论监督力度,曝光一批负面典型。配合做好重大新闻统一发布工作。妥善处置热点问题和舆情事件,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综合治理食品安全谣言。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渠道,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提高投诉举报办理结果查实率。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评价。鼓励行业协会在督促企业诚信守法自律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省科协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加强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党政同责”要求,细化实化具体措施,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要求,进一步发挥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力量。
(二)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单位和人员,确保工作任务按计划推进。要加强经费投入保障,确保工作需要。要强化协同配合,形成食品安全治理整体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督查考核评价。省政府将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督查内容,适时对全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并将督查和年终考核纳入省委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考核范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督导,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和通报,将督查工作贯穿全过程。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在下一步深化体制改革中,如有关部门或机构职能调整,由调整后的部门按照职能继续履行相应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确保完成年度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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