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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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食药监局抽检调味品酒类等7个大类食品109批次样品结果详情

2018-08-08 15:24:00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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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30号),该局近期组织抽检调味品、酒类、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糕点、淀粉及淀粉制品、粮食加工品等7个食品大类共计109批次样品。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8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核查处置,责令违法生产经营者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彻查问题原因并全面整改。核查处置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示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反映。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一、调味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酱油卫生标准》(GB 2717-2003)、《酿造酱油》(GB/T 18186-2000)、《配制酱油》(SB/T 10336-2012)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氨基酸态氮、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铅(以 Pb 计)、总砷(以 As 计)、黄曲霉毒素 B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项目。根据产品标签标识、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决定具体检验项目。

二、酒类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酒精度、甲醇、氰化物(以HCN计)、铅(以Pb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甲醛、二氧化硫残留量、警示语标注(限玻璃瓶装啤酒监测)等项目。根据产品标签标识、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决定具体检验项目。

三、餐饮食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等项目。根据产品标签标识、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决定具体检验项目。

四、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挥发性盐基氮、铅(以Pb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总砷(以As计)、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氯霉素、氟苯尼考、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沙拉沙星、磺胺类(总量)、五氯酚酸钠、替米考星、尼卡巴嗪残留标志物等项目。根据产品标签标识、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决定具体检验项目。

五、糕点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 (食品整治办〔2009〕5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富马酸二甲酯、苏丹红Ⅰ、苏丹红Ⅱ、苏丹红Ⅲ、苏丹红Ⅳ、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安赛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纳他霉素、三氯蔗糖、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等项目。根据产品标签标识、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决定具体检验项目。

六、淀粉及淀粉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用木薯淀粉》(NY/T 875-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201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铅(以Pb计)、氢氰酸、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霉菌等项目。根据产品标签标识、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决定具体检验项目。

七、粮食加工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2011年 第4号)、《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5 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 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二氧化钛、滑石粉、玉米赤霉烯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 A、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总汞(以 Hg 计)、总砷(以 As 计)、无机砷(以As计)、铬(以 Cr 计)、过氧化苯甲酰、赭曲霉毒素A、黄曲霉毒素 B1、苯并[a]芘、甲基嘧啶磷、敌草快、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马拉硫磷、丁草胺、氟酰胺、溴酸钾、甲醛次硫酸氢钠(以甲醛计)苯醚甲环唑、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项目。根据产品标签标识、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决定具体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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