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海口一旅租店被罚款5000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因销售3瓶超过保质期的饮料产品,近日,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桂林洋大道一旅租店被罚款5000元。
据介绍,今年4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海口美兰区食药监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桂林洋大道126号海口美兰水绿小旅租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柜内摆放2瓶过期的农夫山泉茶π柚子绿茶和1瓶过期的农夫山泉茶π蜜桃乌龙茶,旅租店相关负责人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随后,美兰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存在的过期食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海口美兰水绿小旅租店于2017年12月18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今年2 月份开始经营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经营的2瓶规格为500ml/瓶的农夫山泉茶π柚子绿茶的生产日期均为2017年1月4日,保质期为12个月;1瓶规格为500ml/瓶的农夫山泉茶π蜜桃乌龙茶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1月10日,保质期为12个月。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因该店存在无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近日,美兰区食药监局依法没收3瓶过期饮料,并对该店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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