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来要关注 典型案例今公布

2025-03-04 16:33:18 来源: 食安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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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媒体走基层 市场监管收眼中 之河南省鹤壁市篇
  • “3·15”来要关注 典型案例今公布
  • 一一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之二)

(柴占阳 袁春芳 孙爱姣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围绕2025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共筑满意消费”, 河南省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费者协会将开展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助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白酒标示不清晰依法查处护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5日,河南省鹤壁市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函,称其于2024年3月18日在淇县某超市购买2瓶白酒,白酒包装为纸质不透明一次性包装,无法通过外包装看到生产日期喷码,只能破拆外包装查看生产日期等信息,认为该酒存在标签标示不清问题,对酒的真假存疑。

随即,该局出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但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所投诉的类似产品。为进一步查明实情,2024年4月2日,责令该超市当事人对举报投诉信中的产品照片和购买票据进行查看,当事人签字确认投诉举报产品为其销售产品。

经过调查,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应罚则。

案例点评 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守法经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到正规商超购物,在购买食品时,要多注意食品标签,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保留相关消费凭证,便于维权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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