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节”亮剑保食安 查处商标之侵权
新闻媒体走基层 市场监管收眼中 之河南省禹州市篇
“双节”亮剑保食安 查处商标之侵权
一一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节”保食安 “亮剑”注册商标侵权
(柴占阳 尹阿雷) “五粮春光灿烂,香醉人间三千年!” 这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语让人们记忆犹新,也让人们了解到中国高端白酒“五粮液” 的特质:“全球少有的自然恩赐,一种来自宜宾浓香白酒产区,人类文明的匠心典范;一种持续651年不间断传承的五粮液古法酿造技艺、和谐包容的世界之美;一种源于数千年的大国气韵,世界之美不同而和。”古法酿造技艺,造就了“天地精华,民族精神,中国的五粮液,世界的五粮液!”每个知名品牌的成功和独树一帜都不是偶然,是几代数代人、成千上百年的艰辛付出,才成就了国之大器,民族品牌。
而今一些不法分子却想以一己之力,葬送中国名牌,用低端白酒灌装、假冒注册商标“五粮液”,试图高价出售,赚取高额利润。2024年“双节”来临之际,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案件。
2023年12月29日,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禹州市鸿畅镇岗刘村一出租屋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房屋内存放有:白酒灌装工具,大量白酒包装箱、包装盒,已经打开包装的低端白酒和大量“NJC”字样空酒瓶,等待灌装。还有:包装好的“五粮液”浓香型白酒(规格:6瓶×500ml/瓶.箱,酒精度:52%vol)6箱;绵竹大曲(规格:12瓶×500ml/瓶.箱,酒精度:52%vol)5箱;绵柔尖庄(规格:12瓶×500ml/瓶.箱,酒精度;50%vol)1箱;绵竹大曲空瓶空箱(规格:12瓶×500ml/瓶.箱,酒精度:52%vol)3箱;绵柔尖庄空瓶空箱(规格:12瓶×500ml/瓶.箱,酒精度:50%vol)3箱; “NJC”字样空酒瓶6包合计600个;“剑南春”字样包装箱、包装盒、手提袋、瓶盖等,共计7箱,每箱60套,合计420套;“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空箱空瓶(待灌装,规格:6瓶×500ml/瓶.箱,酒精度:52%vol)60箱。
经查明,当事人杨某某于2023年11月开始在出租屋内,以存放陶瓷制品为幌子,从事白酒灌装、加工经营活动,期间共购进绵竹大曲8箱(规格:12瓶×500ml/瓶.箱,酒精度:52%vol),购进价为105元/箱,已使用3箱,剩余5箱没有打开;购进绵柔尖庄4箱(规格:12瓶×500ml/瓶.箱,酒精度:50%vol),购进价为200元/箱,已使用3箱,剩余1箱没有打开;当事人用购进的绵竹大曲和绵柔尖庄这两种白酒通过一定比例灌装“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剑南春尚未调试成功)。因执法人员及时查处,这些侵权假冒白酒没有流向市场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2024年1月8日,执法人员通过市场巡查的方式,随机对禹州市市区3家第八代 “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经营店进行价格采集,3家经营店的经营价格分别为5820元/箱、5760元/箱、5880元/箱,以此认定当事人所灌装的6箱“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的销售均价为5820元/箱,违法经营额34920元。同时,执法人员通过邮寄方式联系“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的市场部,要求协助对以上涉案白酒的商标使用权、委托使用注册商标等情况进行鉴定。2024年1月15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辨认/鉴定证明书,通过对涉案白酒防伪标识、外包装盒等进行鉴别,出具鉴别结论为:涉案白酒防伪标签、镭射封口标、包装盒、瓶、盖与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相应的包装材料印刷不相符,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的假冒产品。
当事人杨某某生产、经营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月25日,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 “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6箱; “五粮液”空瓶空箱60箱;“剑南春”包装盒7箱; “NJC”字样空酒瓶6包;绵竹大曲5箱;绵柔尖庄1箱;绵竹大曲空瓶空箱3箱;绵柔尖庄空瓶空箱3箱;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至此,该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宣告结案。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论述中曾提到,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作为守护 “四品一特”安全的市场监管部门,更要扛稳“市场监管”这面旗帜,守牢“安全生产”底线,加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从“农田到餐桌” 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用得安心、过得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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