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挥“铁拳” 民生领域保安全
新闻媒体走基层 市场监管收眼中 之河南省孟州市篇
市场监管挥“铁拳” 民生领域保安全
一一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民生领域典型案例公示(一)
(柴占阳 田琨)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为重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针对全市范围内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查办了一批食品、两品一械、工业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特种设备等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现予以曝光公布。
一、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7月4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内容显示:焦作市某有限公司生产的“紫糯米(黑米口味冰棍)”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2023年7月26日,再次收到《检验报告》,内容显示:该公司生产的 “绿豆风情(绿豆+红豆口味雪糕)” 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经查,该公司生产 “紫糯米(黑米口味冰棍)”68件,成本价20元/件,共销售68件,销售价25元/件,货值金额1700元。生产“绿豆风情(绿豆+红豆口味雪糕)”50件,成本价20元/件,销售15件,销售价25元/件,货值金额375元;销售35件,销售价21.74元/件,货值金额760.9元,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135.9元。上述两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835.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之规定。
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35.9元;罚款86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均造成伤害,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力度,对食品领域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严厉打击。
二、某厨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灶具案
2023年3月20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孟州市一饭店从孟州市某厨具店购进的2台商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35848-2018有关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厨具店经销的商用燃气灶具店进行检查。
经查,该店经销的商用燃气灶具(双炒单尾)型号为:SZCY76B-T1895,执行标准:GB35848-2018,生产许可证:XK21-007-01524,规格:1800*950*1150,制造商:肇庆市高要区鼎星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9月。当事人经销的上述型号的商用燃气灶具共购进2台,每台进价2950元,每台售价3500元,发货时未向厂家索要购进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灶具行为对人民群众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案件。
三、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1月16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内容显示: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雪地靴(规格型号:6222;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4日),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耐折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该公司的生产模式是订单式代加工,加工数量为150双,客户支付原材料及加工费,成本核算价是54元/双,加工费是6元,以60元/双的价格销售给客户。该批次雪地靴销售金额共计8820元,获利882元,货值金额总计9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2元;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不合格产品会对消费者的使用体验产生负面影响,并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为了减少这些危害,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标准和检测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四、某饮品销售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6月13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移送函,内容显示:孟州市某饮品销售有限公司委托洛阳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强化风味饮料涉嫌为侵权产品,该产品上使用的 “体力能量”字样与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体质能量”相近似,而且在产品显著位置以大号黄色字体突出标示作为产品装潢使用。
经查,该饮品销售有限公司2023年1月份开始委托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维生素强化风味饮料,共生产1220件,15瓶/件,600ml/瓶,成本价8元/件。维生素强化风味饮料2023年4月7日生产,共生产105件,维生素强化风味饮料2023年5月14日生产,共生产1115件,经营额共9760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之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保护知识产权是对创造者的尊重,如果知识产权不能予以法律的保护,任由“搭便车”及“模仿”等窃取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盛行,那么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整个社会就会失去创新创造的动力。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五、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5月24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2份孟州市某食品厂生产的风味饮料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随后立即对该厂进行调查处理,调查过程中又接到5批菌落总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因该7批不合格报告均为菌落总数超标,故做并案处理。
经查,该公司生产的①紫晶葡萄(风味饮料):共生产150件,1件/15瓶,销售价8元/件,共计销售金额1200元;②颗粒鲜(风味饮料):共生产200件,1件/15瓶,销售价10元/件,共计销售金额2000元;③荔枝果粒风味饮料:共生产150件,1件/12瓶,销售价10元/件,共计销售金额1500元;④无汽苏打水饮料柠檬苏打:共生产58件,24瓶/件,销售价8元/件,共计销售金额464元;⑤无汽苏打水饮料蜜桃苏打:共生产45件,24瓶/件,销售价8元/件,共计销售金额360元;⑥无汽苏打水饮料:共生产36件,24瓶/件,销售价8元/件,共计销售金额288元;⑦无汽苏打水饮料:共生产69件,24瓶/件,销售价8元/件,共计销售金额552元。以上产品涉案货值金额共计636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之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64元和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食用菌落总数超标的食品,可能会患上痢疾等肠道疾病,引起腹泻呕吐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全力打击此类案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某茶叶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6月9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茶叶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福鼎白茶(茶饼),名称:太姥银针(茶饼),原料:福鼎大白茶,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明生产厂家、电话、产品净含量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福祉,食品标签是消费者选购食品的重要依据之一。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打击食品违法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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