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领域挥“铁拳” 专项行动典型案

2023-11-06 17:33: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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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走基层 市场监管收眼中 之河南省三门峡市篇

民生领域挥“铁拳” 专项行动典型案

一一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系统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

(柴占阳 王雅婷)今年以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面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神医” “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假冒知名品牌及 “傍名人”“搭便车”行为等11类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攥指成拳,查办了一批有震慑力、辨识度的案件。现公布2023年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陕州大队查处三门峡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饮用水案

2022年8月9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陕州大队接举报函称,三门峡某饮品有限公司在其未经加热、烧开的瓶装水产品标签上使用“凉开水”字样标识进行误导宣传,2022年8月10日,陕州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瓶装饮用水,其饮用水生产车间有净水处理、吹瓶、罐装及包装4个车间,并没有饮用水煮沸、冷却车间。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8月10日,未经煮沸、冷却流程生产饮用水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陕州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商品标签是人们获取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然而也常常出现虚假标签,虚假宣传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和安全,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问题产品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不按标准生产、检验等行为,同时加强桶装水质量检测,切实保证桶装饮用水的质量安全。

二、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滨大队查处三门峡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2年10月9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滨大队执法人员收到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显示三门峡某实业有限公司其销售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所检项目中结构、关闭压力、出口压力、机械强度、耐腐蚀性和标志、警示和使用说明书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所抽查的产品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滨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虽小,但作为燃气具产品与液化石油气钢瓶连接的重要配件,其质量和安全性与家庭和生产中的燃气具产品使用安全关系重大,应该时刻引起足够重视。下一步,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将持续开展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质量安全排查整治,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化解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全力保障广大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5月3日,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称,在拼某网络平台购买的“虫满蜻虱螨脲杀虫剂” 收到产品后发现该商家夸大宣传该农药的防治对象(属虚假宣传)。

经查,该款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显示适用范围为:甘蓝,防治对象为:甜菜夜蛾。该农药在某购买页面明确标明使用范围:所有植物均可用,防治对象为:卷叶蛾、食心虫、吊丝虫、菜青虫、棉铃虫、卷叶螟、小菜蛾、钻心虫、白粉虱、玉米螟、绿叶蝉、豆荚螟、稻飞虱、甜菜夜蛾,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渑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农资是一种特殊商品,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经营者往往利用广告,对自己经营的农资商品做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宣传,使得一些农民被“功能”夸大、“承诺” 过分的农资广告所蒙骗,合法权益受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快从严查处各类制售假劣农资、农资产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四、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灵宝市某电动工具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充电式冲击扳手案

2023年5月17日,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灵宝市某电动工具店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 “大艺”2106G-2充电式冲击扳手,系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该店销售的“大艺” 2106G-2充电式冲击扳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商标法》旨在保护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保证广大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近年来,电气品牌假冒注册商标、盗版产品层出不穷,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商标权利人的良好商誉和品牌形象,市场监管部门将协力重拳出击,铁面执法,杜绝 “傍名牌”、“搭便车”的商标侵权现象的发生。

五、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卢氏县某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经销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蜂蜜酒(配制酒)案

2023年05月09日,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3年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对卢氏县某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销的蜂蜜酒(配制酒)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格500ml/瓶,酒精度18%vol,生产日期2023-02-15,检验报告(No.SC23060339)结果酒精度为15.6%vol,不合格(酒精度标准18%vol)。复检检验报告(No.FJ2023000031)结果显示酒精度为15.4%vol,不合格。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严格执行产品标签标识各项规定。

六、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三门峡市某植保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4月10日,灵宝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提供的三门峡市中检质量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23-03-0166、23-03-0167的检验报告,显示三门峡市某植保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肥生园”复合肥料,“保得利”复合肥料,规格型号:18-5-22≥45%,检验结果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随后,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保的利”、“肥生园”复合肥料再次进行抽样,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化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之规定 ,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个别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以降低有效成分含量方式制售伪劣化肥,严重扰乱化肥市场经营秩序,严重侵害农户合法权益。对此类犯罪,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坚持“零容忍”,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震慑制售假劣农资犯罪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七、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湖滨大队查处三门峡市湖滨区某土特产商店涉嫌宣传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3年4月17日,湖滨大队接到投诉举报, 称三门峡市湖滨区某土特产商店涉嫌宣传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销售的羊肚菌外包装礼盒上印有 "对脾胃虚弱、头晕失眠有良好的治疗作用" 字样的内容,实际情况是该商品只是一款普通的农副产品,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宣传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湖滨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保健食品行业乱象丛生,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辅以虚假宣传的内容包装成高端商品,利润差价上百倍,其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负面影响,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普法宣传,合理引导,增强消费者识别鉴别虚假宣传能力,同时加大虚假广告查处力度,切实从消费源头上防范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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