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秋国庆“双节”期间广告发布提示
文 王衍贞
为了营造中秋、国庆“双节”期间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秋国庆“双节”期间广告发布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借主题教育、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徽党旗、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三、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四、不得发布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使用“特供”“专供”等内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不得在月饼、茶叶、蟹卡蟹券等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含量、制作成分等或者服务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包含电子烟)。
七、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强体力等功效。
中秋、国庆“双节”期间,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广告监测监管,依法严查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请全省广告市场主体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本提示进行自查,强化广告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发布广告。广大消费者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涉嫌违法广告线索,请及时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责编:韦昌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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