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导刊南京讯(通讯员 周瑞)为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桥林分局从查办的案件中,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且与群众关系较为密切的民生领域案件予以公布,以案释法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共同规范市场秩序。
一、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案
2022年2月11日,桥林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正在使用的2台叉车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2年1月,而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叉车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经核查,当事人使用的两台叉车均已超过检验有效期。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超期未检的叉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桥林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叉车作为厂(场)内机动车辆,属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法定强制性检验,通过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特种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因此,使用单位应当在叉车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二、某通讯器材店侵犯注册商标权案
2022年4月26日,桥林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通讯器材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其店内正在销售一款某品牌手机保护壳,包括印有注册商标的手机保护壳2个和印有注册商标的手机保护壳25个。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上两个图案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许可证明材料,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同时,经该品牌商标权利代理人现场辨认,上述27个手机保护壳是侵犯了该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及时整改,主动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桥林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7个手机保护壳,并处以3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商标是一个企业或产品身份的象征,更是知名品牌的最为重要的知识产权。而商标侵权行为会扰乱正常的商品市场的秩序,误导消费者,从而滋生社会矛盾,必将受到严厉处罚。
三、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从事经营性加装电动自行车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10月20日,桥林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5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坐垫长度与合格证图标不一致,且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3日从经销商处订购了34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为迎合消费者需求,对其中5辆电动自行车的坐垫进行了加长,同时上述电动车销售时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桥林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桥林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合计罚款5500元,上缴国库。
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加装,会破坏车辆的整体安全性能,出现超速超重等情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广大市民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需提高警惕,对所购电动自行车的品牌等信息及时与随车合格证进行核实,如有不符,切勿购买。实行明码标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广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明码标价公示,禁止出现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否则发现一起依法严肃查处一起。
四、某百货超市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2年6月28日,桥林分局执法人员在某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正在使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无强制检定标志,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强制检定证书。经查,当事人开店时采购了上述电子计价秤,品牌CAMRY,规格型号ACS-30,日常用于贸易结算,称重水果蔬菜,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的非自动衡器。当事人自开店时购进上述电子计价秤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一直使用至案发。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桥林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计量器具的检定是保证量值准确和一致的重要措施。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被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定期检定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桥林分局将持续加大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市场秩序。
五、某百货超市销售无标签散装食品案
2022年7月15日,桥林分局对辖区内某百货超市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一袋散装花生敞口放置,盛装的容器、外包装上均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花生的合格证明,桥林分局依法当场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处罚,责令对其销售的散装食品按规定粘贴食品相关信息,索取相关合格证明。2022年7月22日,桥林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整改。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罚过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我国全面推行食品标签制度,对指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食品经营者能够引以为戒,严格履行自身职责,依法经营,桥林分局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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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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