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十不准” 规范主体之责任

2023-07-28 10:00:23 来源: 食安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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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走基层 市场监管收眼中 之河南省篇

食品销售“十不准” 规范主体之责任

一一河南省发布食品销售“十不准” 进一步明确食品销售主体责任

本刊记者 柴占阳 通讯员 刘剑平 鞠海生

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0号),不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约束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持续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食品销售“十不准”,要求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十不准”要求,并在食品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食品销售“十不准”明确规定:

不准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食品;

不准采购无合格证明或来源不明的食品;

不准销售“三无” 食品;

不准销售过期食品;

不准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畜禽肉;

不准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不准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不准无健康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

不准未按储藏温度要求存放冷藏冷冻食品;

不准未按“三防” 要求销售散装食品。

食品销售“十不准”内容简单明了,对食品经营者一次性告知,进一步明确了销售主体责任,既可对照自查自纠、强化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督管理,又扩大了对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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