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条例》和《办法》 河南市监大力抓

2023-07-05 15:09:35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食安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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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走基层 市场监管收眼中 之河南省篇

学习《条例》和《办法》 河南市监大力抓

一一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集体学习《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本刊记者 柴占阳 通讯员 刘剑平 鞠海生

近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集体学习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景劲松就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强调了三点意见。

一要深刻领会《条例》《办法》修订的重大意义。《条例》的修订,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服务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应用明确严格的管控措施,构筑完备的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构筑商用密码管理的制度基础。合同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维护市场秩序是市场监管部门基本职责,《办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则和合规指引。

二要认真学习《条例》《办法》。《条例》中的规定和制度设计,体现了法治化与市场化同步推进、发展与安全相互促进的立法意图。《办法》是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执行的规章,是我们保障经济发展的 “看家本领”,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要认真学习《办法》中市场监管的法定职责,掌握好行政监管与民事约定的边界。

三要贯彻落实好《条例》《办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办法》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加强行政引导、做好行政指导、推动行政赋能,努力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相关解读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9年10月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3号发布,202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共9章67条。本次修订,旨在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促进商用密码创新发展。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商用密码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密码管理部门以及网信、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管理商用密码有关工作的职责、制度。

二是促进商用密码科技创新与标准化建设。

三是健全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

四是加强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管理。

五是规范商用密码进出口管理。

六是促进商用密码应用。

■《条例》赋予市场监管部门三项主要职责。

一是标准化管理职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商用密码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推动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是认证管理职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建立国家统一推行的商用密码认证制度,实行商用密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制定并公布认证目录和技术规范、规则;负责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认定。

三是监督执法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相关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密码管理部门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1.未经批准从事商用密码认证活动;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认证;3.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此外,配合密码管理部门建立商用密码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推行商用密码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失信惩戒以及信用修复等机制。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解读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对原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所作的全面修订。《办法》的修订,旨在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监管职责,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共23条,主要包括合同监管工作原则、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监督管理手段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合同行为规范源自《民法典》,主要对格式合同作了细化规定。

■《办法》主要规定了两项合同监管职责。

一是组织制定格式合同。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针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如房屋买卖、农村土地流转、旅游消费、养老服务等),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可以设立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格式条款评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等工作,以减少合同纠纷,提升交易安全。

二是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限制、减损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行政处罚。

合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上限由原来的三万元提高到十万元,但处罚不是目的。《办法》明确要求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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