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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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布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3-03-16 08:22:38 来源: 食安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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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导刊南京讯(通讯员 方方)为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服务江苏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3月15日,江苏省消保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药监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江苏省“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直播活动。活动现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江苏省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10件食品药品领域典型案例涉及食品药品生产、销售、食用(使用)、宣传等多个环节,包含食品药品生产质量、非法经营、虚假宣传等多类问题。

案例1

淮安市检察院诉马某某等11人生产、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马某某、成某某夫妇在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猪肉为原料,通过使用“亚硝酸钠”浸泡、添加标记为“胭脂红”、“B牛肉味骨髓浸膏”等材料大量生产半成品卤猪肉,并假冒卤牛肉对外销售,销售价款共计136万余元。张某等9人明知马某某、成某某销售的卤牛肉系猪肉加工仍予以购买并以卤牛肉的名义对外销售,上述人员在采购涉案猪肉时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鉴定,马某某、成某某作坊中现场扣押的半成品卤“牛肉”系猪肉。经检测,该卤“牛肉”亚硝酸盐含量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淮安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马某某、成某某等11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展开调查工作。2020年9月9日,淮安市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无主体提起诉讼。案件审查中,检察机关走访了多位食品安全专家,详细咨询涉案食品添加剂危害性、无害化处理条件、亚硝酸盐在二次蒸煮中有无挥发性、注水稀释后的毒性特征等。

2020年12月28日,淮安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马某某、成某某支付销售涉案猪肉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300万余元,对于马某某、成某某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张某等9人在各自经销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人员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8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该案执行到位的92万元已缴纳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资金账户。

【典型意义】

在猪肉中超标准添加亚硝酸盐,加工后以卤牛肉名义出售给消费者,以假充真,在欺诈消费者的同时,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追究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在本人侵权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震慑作用,全方位、全链条打击食品领域生产、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既从经济上对食品安全领域欺诈销售违法行为严厉追责,也对更多潜在食品从业人员形成警示教育作用,为营造诚信消费环境筑牢法治屏障。

案例2

东台市检察院诉陈某某等5人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10月间,陈某某多次利用含有琥珀胆碱的弩针毒杀家犬或野狗4000余斤销售给许某某,销售金额19000余元。许某某从陈某某等人处收购被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狗11958斤,销售给张某,销售金额67000元,非法获利14600元。张某明知收购的狗系毒死或死因不明,仍先后两次从许某某处收购,经扒皮、冲洗等初加工后,雇佣平某某等二人运输至江苏、安徽等地销售给叶某某等人,销售金额76700元,其中一次系经中间人张某某介绍,张某某从中获利3500元。叶某某收购前述狗肉后经浸泡、卤煮等深加工后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出售给不特定消费者食用,销售金额5876元,非法获利1166元。经检验,涉案狗肉、毒针中均检测出琥珀胆碱。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东台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展开调查工作。该院借助“外脑”,向食安委专家进行专业咨询,了解到琥珀胆碱系临床注射类麻醉药剂,为非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剂,具有毒性,若大量食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2020年2月12日,东台市检察院通过正义网发布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期满后未有主体提起诉讼。

综合考虑陈某某等人的具体行为、过错程度、责任分配等多方面因素,东台市检察院认定平某某二人系被雇佣且仅实施了帮助运输行为,侵权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张某承担。2020年5月14日,东台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许某某、张某共同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88760元,陈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6月1日,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含有琥珀胆碱等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生产者、中间人、销售者在受到刑事惩罚的同时,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既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痛到不敢再犯”,又对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出警示。

案例3

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督促整治

医疗机构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无锡市某专科医院(个人独资企业)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按照固定处方煎制中药液。在该医院医师向患者开具“一人一方”的中药处方后,药师未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调剂药品,而是将前述中药液交付患者使用,致使药方与制剂中所含中药不一致,存在用药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不特定患者的身体健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22年3月22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商请有关机关协助对易灭失证据进行查封、扣押,邀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邀请药品领域专家学者共同参与调查核实、公开听证。

2022年5月5日,检察机关向行政监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对医院违法配置中药制剂、药师违规调剂处方药品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监管。

2022年8月,行政监管机关对医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药师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区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常态化联合专项监督执法,规范中医诊疗及中药制剂配置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天大的事。对于医疗机构违法配置中药制剂、危害用药安全且涉及行政机关职能交叉的问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作履职,推进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4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督促整治

小微养老机构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多家小微养老机构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设置食堂,违规向入住老人提供餐饮服务,且此类养老机构普遍存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员工未办理健康证,餐厨操作间卫生脏乱、未配置消毒设备及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不符合食品经营安全标准的情况,有的甚至使用过期食品、调味品,危害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5月,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在办理镇江市八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期间发现该案线索,并进行初步调查。经走访人大代表、社区工作人员,并向民政部门调取全区养老机构信息,检察机关发现该区18处养老机构中多处小微养老机构存在内设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员工未办理健康证,使用过期食品、调味品,餐厨操作间卫生脏乱、未配置消毒设备及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问题,且其中6处养老机构未办理机构营业执照。

7月13日,该院对此予以立案调查,经分析研判认为:小微养老机构食品安全问题易成为监管盲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该院遂向行政监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本地区养老机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设置食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向老年人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同时,该院就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检察建议制发情况专题报告区党工委。

收到检察建议后,镇江新区(即经济开发区)专门成立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并下发《未备案养老服务场所安全隐患集中整治方案》。行政监管机关对本地区各养老机构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共检查养老机构18家,依法处理食品安全问题32个;召开养老机构经营者约谈会,现场讲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责任、依法规范经营。2022年10月底,镇江新区通过分类施策整治,完成了养老机构整改,对不符合养老服务场所标准的机构予以关停,符合条件的另行选址建设、转型为合法养老经营机构,95名原入住老人也得到妥善安置。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小微养老服务机构不断增多,因经营、管理不规范滋生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凸显。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运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发现案件线索,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向党委报送专题报告、公开听证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助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5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南通某公司组织人员长期盘踞在南通市区多个写字楼,以会员制形式吸引许多老年人和病人参加集中现场授课、会员答谢会等,虚假宣传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今日水素珊瑚藻”和“中科安泰胶囊”具有降血压、抗肿瘤、降血糖的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2月20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该线索,初步调查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其产品成分与其声称的成分和疾病治疗功效明显不同,该公司的确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2021年4月23日,该院向行政监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本案存在的虚假宣传、违法推销等情况进行监管。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监管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经调查发现2013年以来,仅南通地区受害人数就达90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在检察机关协助下,行政监管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线索。2021年6月,公安机关打掉该保健品诈骗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3名。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检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350家次,排查整改管理问题74条,并深入社区和养老机构,开展“净化市场 守护夕阳”主题宣传活动,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科学的消费理念。

【典型意义】

近年来,保健食品市场“骗老坑老”“骗病坑病”等时有发生,侵害消费者健康安全和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行政监管机关加强监管,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通过“行刑衔接”机制移送侦查起诉,有力遏制“保健品坑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6

泗阳县检察院督促整治粉丝加工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红薯粉丝加工是泗阳县某村的传统特色产业。该村共有13家粉丝作坊,均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由于生产规模较小以及家庭生产的隐蔽性,上述作坊普遍存在生产环境脏乱差、超量添加明矾等食品安全问题,威胁消费者健康安全;由于生产过程中擅自开采地下水,污水直排到自然水域,也严重影响当地生态环境和特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泗阳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1年12月8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发现,4家粉丝加工作坊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6家存在粉丝铝含量超标问题。

2022年1月12日,该院组织行政监管机关、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作坊经营户等召开听证会,查明案件具体情况。1月21日,向行政监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粉丝加工作坊的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规范作坊生产经营。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监管机关集中会办,对涉案作坊进行停产整顿。对铝含量超标的作坊处2万元罚款,并引导购置电子秤,明确专人称量、登记造册,严格控制添加剂使用,提供改造升级所需的技术、政策、资金等支持,加快推进生产线重启。此外,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地下水保护专项行动以及对季节性食品专项抽检,封填违法使用地下水水井160眼,查处食品安全问题14起,对从业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培训30余次。

2022年12月,该院对整改进行跟进调查,涉案粉丝加工作坊已全部整改到位,开始接受各地订单、投入生产。

【典型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事关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的大事,检察机关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通过公开听证、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磋商等多种方式,引导行政监管机关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帮助乡村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既维护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又保住了村民的“钱袋子”。

案例7

连云港检察机关督促推动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改造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药品说明书作为载明药品重要信息的法定文件,是医师、药师和病人治疗用药时的科学依据,是药品生产、供应部门向人民群众宣传介绍药品特性、指导合理、安全用药的主要媒介。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药品说明书内容多、字号小,已成为影响老年人安全用药的大问题。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3月,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发现案件线索并上报,连云港市检察院决定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开展立案调查。检察机关通过召开社区、药企和药店公益诉讼问需会、开展问卷调查、随机采访等方式,重点了解老年人在使用药品说明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调查发现,药品说明书字号小的问题长久以来饱受诟病,突出表现为:1. 老年人群体反映,由于看不清说明书上的字,对于药品禁忌症、注意事项、有效期等情况多是一概不知。2.药品服用方法与剂量等关键信息混在其中,内容难以辨认。3.药企负责人表示,基于国家对于药品说明书印制有严格标准,说明书须注明的内容越来越多、专业性越来越强。再小的包装也需要有说明书,为了容纳更多内容,在现有的纸张范围内,药品生产企业只能不断缩小字号,这几乎是全世界药品企业的通用做法。最终导致,药品说明书看似该有的信息一样不少,实际上可读性可视性极差。

2022年4月12日,连云港市两级检察院召开推进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改造公益诉讼圆桌会议,会上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本地三家药企相关负责人围绕提升药品零售药店药事服务水平、药企说明书改造等方面展开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2022年4月20日,连云港市两级检察院向行政监管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推动药企在不大幅增加印刷成本的前提下和现有的法律规定下,采取对药品说明书中公众最为关注的药品用量、禁忌、有效期限等内容加粗字体或下划线等措施,推进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改造;进一步优化零售药店服务,推出提供说明书放大版复印件、用法用量便签等便民措施。

2022年5月,行政监管机关组织召开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改造座谈会,确定在当地三家药企各选取一种常用药的说明书,通过将用法用量、禁忌症等内容的字号放大加粗,开展“适老化”改造试点。目前,相关药品改进说明书的版本已经上市。同时,行政监管机关推动辖区内39个药品零售药店设立药事服务台,通过制定药学服务公约、设立专门服务台,配置打印机提供放大版药品说明书、老花镜、过期药品回收箱等措施,开展药事服务台试点。

2022年6月,连云港市两级检察院邀请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改造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同时,联合行政监管机关召开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改造推进会,邀请印刷行业专家围绕在不增加企业印刷成本的前提下,为药企药品说明书纸张、字体字号的优化改进出谋划策。2023年3月,海州区检察院联合连云港市全国人大代表,就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改造工作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同时通过央视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宣传报道、撰写情况反映等,推动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改造引起社会全方面的关注。

【典型意义】

药品说明书看似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小’问题,实则是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安全的大问题。检察机关主动回应百姓关切,进行社会调查和多方论证,在遵守法律规定和提升群众需求之间,寻找问题的最优解。对于尚未付诸实践或者具有探索性质的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治理对策,注重与行政机关沟通协商,取得支持和理解,共同助力企业进行药品说明书人性化改造,让老年人群体真正能放心、明白、安全用药。

案例8

邳州市检察院诉徐州市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赵某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赵某让刘某等人帮助注册徐州市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由赵某控制、经营。赵某在邳州市某镇组织人员生产出滋肽咖啡、贝诺奇顶久养生咖啡、九仙牛咖啡等产品。在经营过程中,赵某购买“性药”(含有他达拉非成分) 非法添加在部分咖啡产品中。2021年3 月,赵某以13.5 万元的价格向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 90 箱滋肽咖啡,其中 2箱含有“性药”。2021年6月,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至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滋肽咖啡进行抽样,经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出他达拉非成分。

邳州市公安局于 2021年8月18 日对赵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赵某于 2021年9月5日被抓获归案。邳州市公安局于 2022年3月1日移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邳州市检察院、邳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徐州市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赵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成分,破坏食品安全,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2年 11 月16日,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徐州市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赵某赔偿30000元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官方媒体上赔礼道歉。2023年1月31日经法院调解,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实现。2023年1月,赵某将30000元费用缴纳至邳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益诉讼赔偿金账户。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检察机关对发现的违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综合运用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民事责任,增加了行为人违法犯罪成本;同时联合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将消费公益诉讼赔偿金账户开设覆盖延伸至县(市)级消保委组织,共同做好消费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工作,不仅提高了司法效能,更有利于消费者就近实现损失赔付。

案例9

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诉宋某、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宋某、王某在市区最大的农产品交易市场经营肉类食品。2021年4月4日至10月13日,宋某购入2400公斤冷冻牛百叶,其配偶王某购买甲醛溶液,二人在租住的民房内向泡发的牛百叶中添加甲醛,先后销售给陈某等5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56427元,获利15000元。后,陈某等5人将含有甲醛的牛百叶对外出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经检验,宋某、王某销售的牛百叶中不同程度的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甲醛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中,邀请了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办案,重点调查了受害人数、财产状况、损害后果等情况,听取了行政监管机关和市消协的意见。刑事诉讼过程中,宋某、王某两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该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于2021年12月14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宋某、王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当地肉类经营商户20余人参与旁听庭审。

2022年3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被告已将公益诉讼赔偿金缴至宿迁市消费者协会设立的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代管账户,并积极参加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活动。

【典型意义】

销售非法添加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危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健康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加大对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同时以支付赔偿金+义务宣传模式,对其他食品经营者行为起到了威慑、教育作用。

宿迁市消费者协会根据《江苏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代管账户并接收了该笔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用于后续赔付和其他消费公益事项。赔偿金代管账户设立以来,累计接收公益诉讼赔偿金20余万元,检察机关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法律监督,保障赔偿金账户使用规范、高效、透明。

案例10

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诉林某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林某、李某、雍某、张某均系淮安市清江浦某菜场水发区摊位经营户。2021年3月至6月间,林某、李某、雍某、张某在明知国家禁止在水发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的情况下,为防止其生产、销售的水发鱿鱼腐烂变质,仍在自己泡发并销售的鱿鱼中添加甲醛,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累计3000余元。经淮安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林某、李某、雍某、张某当日销售的水发鱿鱼中甲醛含量分别为216.16mg/kg、91.82mg/kg、7501mg/kg、3283mg/kg。后在林某住处查货约25公斤加工用液体,经淮安市华测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液体中均含有甲醛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淮安市消费者协会认为,林某、李某、雍某、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给消费者,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于2022年6月14日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2022 年7月,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林某等4人按其销售金额的十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淮安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10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书,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相关惩罚性赔偿金已缴纳至淮安市消保委公益诉讼赔偿金账户。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应予以严厉打击。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者在受到刑事惩罚的同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了违法成本,发挥了震慑作用。

淮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走在前列,积极探索,2020年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江苏省淮安市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并开设账户,统一管理公益诉讼赔偿金,联同司法机关开展后续赔付工作,统筹用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业。检察机关和消保委组织的协同发力,共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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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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