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免于处罚名单
本刊讯(记者 蔚宏奎)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和治理水平,建立公开透明的法制化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现公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免于处罚典型案例。
一、太原市尖草坪区某超市未按法律规定销售食品案
太原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太原市尖草坪区某超市在散货、干货销售区域售卖的腐竹段、散装豆腐串等散称豆制品无任何的标识、标签。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及食品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查,上述产品的标识标签均在进货大包装上,超市在销售过程中为方便贮存、便于销售散称销售包装于塑料袋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8条有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26条有关规定,依法免予处罚,要求当事人及时纠正。
二、忻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强检计量器具和未明码标价案
忻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发现忻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用20t地磅1台,现场未能提供计量检定合格证书,现场未发现粮食收购明码标价公示牌。经查,该公司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电子汽车衡未按规定进行检定、粮食收购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9条和《价格法》第13条有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有关规定,依法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
三、吕梁市离石区某粮油蔬菜店销售不合格火锅专用粉条案
吕梁市离石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吕梁市离石区某粮油蔬菜店销售的火锅专用粉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2021年10月26日从秦皇岛市稼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该批次火锅专用粉条10袋,进货价1.5元/袋,销售价2元/袋,货值金额共计20元,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有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有关规定,依法免予处罚,没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对相关违法线索,移送秦皇岛市场监管部门。
四、晋城市沁水县某粮食购销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晋城市沁水县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晋城市沁水县某粮食购销店有1台型号为XK3190-A12+E的地磅不能提供检定证书。经查,当事人安装好地磅后,未及时向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就投入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9条有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和《计量法》第25条有关规定,依法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
五、朔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医用防护口罩案
朔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发现朔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中医用防护口罩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从鹰潭斐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单价2.5元购入涉案批次口罩1000个,并已使用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7条有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说明有关情况,现场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87条有关规定,依法不予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同时对相关违法线索,移送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
六、朔州市怀仁市某超市销售不合格乌鸡蛋案
怀仁市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时,发现怀仁市某超市乌鸡蛋不符合GB31650-2019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2年5月从山东曹县某养殖场以13元/盒的价格购入43盒,以15元/盒的价格售出,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有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有关规定,依法免予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同时对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
七、长治市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黄瓜案
长治市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黄瓜在市场监管部门抽检检验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34.6公斤黄瓜,是从长治县物流园区高文生蔬菜摊购进,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有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有关规定,依法免予处罚,没收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同时,长治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长治县物流园区高文生蔬菜摊进行了查处。
八、长治市某超市有限公司城南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腐竹)案
长治市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溪玥豆坊牌黄豆腐竹,在市场监管部门抽检检验中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腐竹,是从长治县物流园区常乐粉条批发部购进,共计60袋,收到检验结论时已销售43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有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有关规定,依法免予处罚,没收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同时,长治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长治县物流园区常乐粉条批发部进行了查处。
九、高平市红丹服装店等7家单位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童装系列案
高平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高平市城关供销社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商场、百货大楼、高平市红丹服装店(王会标)等7家童装店均销售有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童装。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人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和“雪容融”的童装。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有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有关规定,依法免予处罚,同时通过行政指导、告诫约谈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规范指导。
十、晋中市榆次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晋中市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晋中市榆次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的计量器具戥秤未依法检定。经查,当事人为2021年8月新成立的单位,所使用的戥秤未及时申请计量检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9条有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属首次违法,责令期限改正后及时送检且检定合格,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有关规定,依法免予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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