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管 维护涉疫物资市场稳定

2022-12-18 16:24:00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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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曾斌斌

为保障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优化后我省涉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全省开展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监管专项检查。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1107人次,约谈相关经营者59家次,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2620家次,依法查处涉嫌哄抬药品价格案件5起。

明确检查重点

以抗原检测、涉疫医疗药品(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中药材等)、防护用品(口罩、消毒液、血氧仪、额温枪、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等)三类涉疫物资价格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为重点,迅速做出动员部署,细化各项措施。保障疫情防控优化调整措施顺利落地,满足人民群众个人防护基本需要,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开展行政指导

在门户网站及时发布《关于防疫用品市场消费提醒和规范价格行为的公告》,要求我省相关经营者对照自查,规范价格行为,提醒消费者科学理性采购涉疫物资;发布《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涉疫物资经营行为告诫书》,压实平台经营者责任,要求严格落实市场主体准入管理等“六个责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组织召开三类涉疫物资重点企业政策指导会,指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落实保供稳价要求,依法诚信经营,消除群众恐慌心理。

加强巡查监测

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巡查监测,提高价格监管的主动性、精准性。重点对线下涉疫物资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以及网络平台三类涉疫物资销售进行监测,共监测口罩、板蓝根颗粒、甘草、检测试剂、布洛芬片等商品价格信息100余条。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主动发现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置群众反映的价格违法问题和线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依法快查快处

组织精干力量认真调查掌握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成本和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库存情况和销售流向等,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快速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形成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1:海口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滨涯路分店,12月6日至9日连花清瘟胶囊(24粒/盒)进货价16~30.5元/盒,销售价48~58元/盒,其12月6日至9日进货成本分别是11月28日至12月2日进货成本的165%,190%,265%,销售价格分别是11月28日至12月2日销售价格的252%,305%,305%,利润分别是原销售利润的4倍,4.8倍,3.66倍。

案例2:海口某康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12月9日在销售19.8元/盒的连花清瘟胶囊时捆绑销售48元/盒的布洛芬缓释胶囊、16元/盒的西瓜霜润喉片、26元/盒的复方板蓝根颗粒,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

案例3:三亚某安药品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货价格未上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将12月6日原售价为15元/盒的连花清瘟胶囊(0.35g*24粒/盒),于12月8日开始以48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

案例4:三亚某堂医药有限公司,在进货价格未上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将12月6日原售价为28元/盒的999抗病毒口服液(6支装/盒)抬高价格,于12月8日开始以35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于12月14日再次提高价格至48元/盒进行销售。

案例5:海南益某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文昌石玉店,销售新冠抗原试剂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且销售利润率显著增长。原新冠抗原试剂进货价(配送价)9.2元/袋,销售价格16元/袋,购销差价率为73.91%;12月10日,新配送的新冠抗原试剂进货价(配送价)12.5元/盒,销售价格30元/盒,购销差价率提高至140%。

上述案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意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构成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

下一步,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涉疫物资价格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趁供求紧张之机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实施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着力维护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希望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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