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45期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45期(总第390期)
本刊记者 朱有刚
11月2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对保健食品、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饮料共21大类食品1919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糕点、罐头、酒类、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饮料8大类食品21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有机物污染、其他污染物问题。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 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庆云县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张勇建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即墨区小郑水产品店销售的清江鱼,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黄岛区姜庆国蔬菜店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高密市交运市场陶龙龙销售的豇豆,噻虫胺和噻虫嗪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利津县家和超市销售的山芹,其中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利津县家和超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芝罘区安杨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临清三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毒死蜱和辛硫磷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沂南县道强商店销售的黄酒,其中氨基酸态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诸城人民路佳乐家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为山东戬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金条(油炸类糕点)(生产日期/批号:2022/6/26,规格型号:300克/袋),其中酸价(以脂肪计)(KOH)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戬记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山东宜快宜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南洪楼店销售的标称为济南山尔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批号:2022/8/3,规格型号:500mL/瓶),锶、偏硅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和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四)泰安金兴油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油,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泰安金兴油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山东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大楼店销售的自制腌黄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聊城市开发区优一佳瓜子店销售的标称为河南旭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软饼小面包(蛋黄味)(生产日期/批号:2022/8/6,规格型号:称重销售),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南旭旺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文登区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亿家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罐头(草莓罐头)(生产日期/批号:2022/5/16,规格型号:560克/瓶),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微生物污染问题
鄄城县红兴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鄄城县天达瑞丰纯净水厂生产的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2022/8/19,规格型号:18.9L(5加仑)/桶),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生物毒素问题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销售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市南区胖李海鲜行销售的皮皮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青岛利客来集团平度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日照盛海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烘干裙带菜(生产日期/批号:2022/5/21,规格型号:100克/袋),其中铅(以Pb计,干重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日照盛海缘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莱山宝龙广场店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有机物污染问题
禹城市康达粮油店销售的标称为山东德州禹城品溢香油坊生产的香油(生产日期/批号:2022/8/8,规格型号:192ml/瓶),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其他污染物问题
菏泽市牡丹区邓硕粥铺销售的自消毒粥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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