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在全省范围内落实专职食品安全副校长责任制度
本刊讯(记者 蔚宏奎)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管理暂 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为全省16859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备分管食品安全的副校长(副园长),为校长(园长)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配备得力助手,并优先为偏远农村地区 学校配备,以推动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暂行办法》,湖北省范围内,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内的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是指经学校校长聘任,协助校长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 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的人员。由被聘任学校校长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暂行办法》要求,食品安全副校长要有较丰富的食品安全法律专业知识与食品安全管理实践经历;身心健康,热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了解和关心学生食品安全与身体健康成长规律。
此外,食品安全副校长任职前应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副校长开展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营养健康、食源性疾病预 防、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置和反食品浪费等方面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实务等内容。
另据《暂行办法》,食品安全副校长履职期间应履行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持续提升食品安全智慧化管理水平,督促指导学校食堂加快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 ”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包括原料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加工制作、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贮存与运输、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餐厨废弃物管理等在内的食品安全状 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和整改;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职责,对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累 计不少于40学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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