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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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某农贸市场未尽到管理责任被处罚的案例分析

2022-09-08 23:02:34 来源: 食安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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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作为经济较发达省份,以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出租和展销会形式开展的经营活动,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活动中较为常见。上述形式的经营单位一般规模相对较大、经营户比较集中、人流及社会影响力较大,对相关单位的监管仅仅依靠市场监管人的力量远远不够。本案的查处对加强集中交易场所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环境、有效压实经营主体责任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集中交易市场、经营主体责任、安全监管

相关案情

近期,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涉案线索,反映辖区内J公司开办的农贸市场内存在部分经营者无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反映情况属实。J公司涉嫌未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尽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J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J公司主要开展市场设施租赁、市场管理服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其开办的农贸市场属于集中交易市场,市场内经营户以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为主。案发时,该农贸市场内有3家食品经营单位均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J公司作为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案发前已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属于其管理范围的经营户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但碍于情面未及时有效制止,仅对相关经营户口头告知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也未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导致上述违法行为持续发生。

J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J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74.99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查办过程的几点思考

第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相对人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其中何为集中交易市场,目前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尚未见明确定义。根据2013年《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所述“本意见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并收取一定租金等收益,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场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为食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因此,集中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并收取一定租金等收益,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办单位适用本法。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定职能过程中,常见的上述类型经营主体有农贸市场、食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展餐饮服务的商场或商业综合体、举办美食节活动的举办者等。

第二,应尽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主要有两点:一是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二是发现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一点明确了市场开办者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为防范食品安全问题应开展的基本工作,第二点明确了对发现的问题应如何进行处置。本案当事人虽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了无证经营问题并予以提示,履行了部分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但是在发现问题的后续处置上未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未完全尽到相应管理责任,使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制止或改正,故而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

第三,违法所得的计算。此类违法行为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此处予以没收的违法所得,应为由市场主办方向无证经营的经营户收取的租金、管理费用等。需注意的是,多数市场主办方在收取相关费用时,一般是按照整年一次性收取的,执法部门不可将违法经营者租赁经营场所的全年租金均认定为违法所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务必准确查清经营户的违法行为是何时开始、何时结束的,再根据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结合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收款凭证等对违法所得予以计算。

积极意义

以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出租和展销会形式开展的经营活动,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活动中较为常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相关经营活动的第一管理责任人,对在经营场所内开展的经营活动负有法定责任和义务,理应检查督促在其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户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维护良好秩序,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一旦发现问题需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但不乏有的主办单位重招商引资、轻日常管理,对于场内经营者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采取纵容默许的态度,导致场内经营户良莠不齐,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食品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而监管部门在对此类经营活动开展监管时,较为常见的是仅对发生问题的违法经营户进行查处,较少追究相关主办单位的主体责任,亦使相关主办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逐渐淡化,失去了一道重要的食品安全监管防线。本案的查处为相关经营主体敲响了警钟,对加强集中交易场所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环境、有效压实经营主体责任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供稿: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倩晖 邹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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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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