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废止49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进一步优化市场监管法制环境
陈朝晖 本刊记者 曾斌斌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法治政府建设,近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废止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等49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保障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依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12年以来原省工商局、原省食药监局、原省质监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重点对《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多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重新修订及实施后已不适用或已停止执行的,不符合改革和发展需要的,或已有替代或适用期已过,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确保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衔接,进一步优化我省市场监管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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