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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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十大危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分析报告》

2022-05-31 15:05:02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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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省消保委联合发布
  
  《十大危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分析报告》
  
  本刊记者 翁润生
  
  今年6月1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周年。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自3月起在全省全方位立体式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下简称“铁拳”行动)和“亮剑2022”保障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亮剑”行动),将守护儿童等特殊人群利益作为核心重点,围绕盲盒、儿童食品、玩具、用品等重点商品,综合食品抽检、产品抽检、消费体验等情况,重点围绕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消费安全等领域,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违法行为。行动期间,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万余人次,查处案件1.91万件,吊销许可证2件,捣毁窝点12个,罚没款1.79亿元,移送司法机关197件,对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极大震慑。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消保委发布《十大危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分析报告》,向全社会公布一批当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呼吁全社会关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高未成年人远离侵害防范意识,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市场和社会环境。
  
  危害行为之一:“盲盒”诱导未成年人过度消费
  
  盲盒是近年来的新型营销模式,因其“中奖”未知性给消费者带来惊喜、趣味而广受追捧,也因其销售临期或假冒伪劣商品、概率不透明,以珍藏、稀有、限量等名义诱导未成年人冲动消费而倍受质疑。2021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8.91万件涉及儿童消费投诉举报中,与盲盒相关的有1.03万件,占总量的11.56%。浙江省消保委通过暗访方式开展消费体验,发现部分手办盲盒设置超长预售期、部分盲盒存在质量问题、个别零食盲盒商品临近保质期等六方面问题。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亮剑”行动中,将其作为重点,盲盒相关案件占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总数的5.46%,典型表现为:盲盒销售实际赠品概率远低于宣传数量、商家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建议未成年人及家长提高防范意识、适度理性消费。
  
  案例一: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泡泡玛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销售盲盒案
  
  2022年4月11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泡泡玛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5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拱墅区某商场内的泡泡玛特自动售货机涉嫌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的举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9日在该自动售货机的显示屏上展示有奖销售活动海报,活动奖品为机器人商店限定新春礼盒一套,内含POPMART新春限定扑克牌一份和新春限定红包纸一套。活动主要内容为“单笔消费购买2个商品有50%的概率掉落赠品,购买3个商品有75%的概率掉落赠品,购买4个及以上商品将100%掉落赠品”,上述字体在屏幕中相对突出。另有备注为“如机器内赠品已赠磬,补货前如继续购买赠品不会掉落,该期间的购买行为将不会纳入本次活动范围”,上述字体在屏幕中较小。当事人实际在拱墅区某商场的自动售货机内放置了10个赠品。当事人在活动中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售货机内可赠奖品的数量,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明确知晓该售货机内赠品是否已赠磬,以致影响了该售货机有奖销售活动的兑奖。截至案发,上述自动售货机在有奖销售活动期间共销售了497个盲盒,销售总额为3.39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牧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售盲盒合同违法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2年4月7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牧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8日,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通过微信小程序上线“pookie”扑奇潮玩线上商城,销售玩具盲盒产品。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的“预售规则”写有“平台保留最终解释权”“不接受无理由退货退款申请”等文字描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盲盒产品包装物上写有“本产品仅用于十五岁及以上人士”,但是在线上销售盲盒的页面上没有上述信息提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
  
  对盲盒经济乱象,中消协建议加强立法规制,划定盲盒经营红线,对于低龄儿童、特殊商品、特殊领域禁止盲盒营销,对于盲盒价格、销售方式、概率表述等作出明确规制,对于违法销售、黑箱操作、不当诱导、天价炒作、逃避责任等行为严厉打击,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浙江省消保委也对未成年人及家长作出消费提示:
  
  一是适度理性消费。盲盒具有不确定性的本质,拆开盲盒既有可能因买到心仪的款式而欣喜,也可能因没有得到想要的商品而失望,不能只抱着投机或博彩心理购买盲盒,而要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消费需求等理性购买,切勿沉迷。
  
  二是提高防护意识。消费者要注重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保护,不轻易点击陌生链接购买盲盒,防止不法分子以盲盒抽奖返现、高价回收盲盒等为幌子套取个人信息、骗取财产。
  
  三是了解销售规则。售卖盲盒商品,商家大多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有的是“不支持无理由退货、退款”,有的是“拆封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在下单前需仔细阅读商品退换货规则,关注售后服务政策,有疑虑及时咨询客服,以免后续产生消费纠纷。
  
  四是依法维护权益。购买盲盒应尽量选择信誉高、口碑好、售后服务完善的商家,同时应留存商品销售承诺(如隐藏款抽中概率说明、发货时间等)、购物票据等作为事后维权的凭证。当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及时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采取向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危害行为之二:无底线营销食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去年以来,一些包装或内容含有色情暗示、宣传违背社会风尚的食品,面向未成年人销售,有些甚至成为“网红零食”,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亮剑”行动中,全省严厉打击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违法行为,共查处包装或标签标识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案件42件,占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总数9.17%。
  
  案例三: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州林通包装有限公司广告含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案
  
  2022年5月27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林通包装有限公司广告含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23.8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8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依法对温州林通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印刷并销售给旺兴食品(漳州)有限公司的用于包装棒棒糖、棉花糖等糖果的塑料包装袋标注有“特薄、七层呵护、少女系列卫生棉花糖、舔一舔、捏一捏、轻点哦!、The feeling of surprise is better than sex”等文字以及有“安全套、卫生巾”等图案,上述文字、图案不为食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文字、图形、画面,符合商业广告特征,且内容低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经查,当事人为旺兴食品(漳州)有限公司多次印刷上述“surprise”糖果包装袋以及卫生巾棉花糖、创意棒棒糖,咪咪棒棒糖等塑料的食品包装袋共计110多万个,货值3.8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旺兴食品(漳州)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由其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
  
  案例四: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管某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2022年4月24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管某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8元,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3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摸排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含低俗内容的食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购入96盒“搞笑薄荷糖”,该产品每盒内含24小盒,小盒包装上印有“老司机含片”“装逼散”“节操片”“蛋疼含片”“贱男消失片”“长生不老含片”等低俗内容。上述薄荷糖购入单价为11元/盒,购入总金额105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清单。当事人将其销售给学校周边的小店,截至案发,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为14元/盒,销售总金额1344元,违法所得288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相关规定,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危害行为之三:食品中非法添加金银箔粉吸引未成年人消费
  
  近年来,一些商家推出含有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以下简称金银箔粉)的食品,受到消费者追捧,不少消费者尝试过金箔冰淇淋、金箔蛋糕甚至是金箔牛排等“网红食品”。他们沾沾自喜于金箔食物的“贵气”,却不知此类食品的安全风险。
  
  据悉,金和银作为重金属元素,不属于人体所必需的矿物质,人体内脏无法消化吸收,过多沉积可能导致重金属中毒。矿物质是维持身体健康必不可少的营养素,可分为常量元素如钾、钠、钙、镁等和微量元素如锌、碘、铜等,不包括金和银。服用金银不仅无益,而且有害。重金属使蛋白质的结构发生不可逆的改变,影响组织细胞功能,进而影响人体健康。金银中毒往往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皮肤瘙痒,更严重者将导致呼吸困难、脏器损伤等。
  
  2022年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明确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餐食。浙江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打击,共立案查处32起,其中餐饮环节29起,流通环节2起,生产环节1起。
  
  案例五: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椒江艾尚蛋糕店使用金箔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4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椒江艾尚蛋糕店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4元并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4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货架上发现2张“冰墩墩”贴纸和1瓶金箔,同时在当事人朋友圈发现两则含有“冰墩墩”形象蛋糕的图片与视频。另发现货架上有1罐黑芝麻饼和4罐手工海苔芝麻花超过保质期限。经查,“冰墩墩”贴纸用于店内蛋糕制作,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于2022年2月9日至10日销售了印有“冰墩墩”形象的蛋糕4个,销售金额共计589元。1瓶金箔用于蛋糕加工、装饰,金箔属于非食品原料,不得用于生产食品,当事人于2022年2月9日销售一个印有“冰墩墩”形象的蛋糕时使用了该金箔,销售金额为164元。现场发现的1罐过期黑芝麻饼和4罐手工海苔芝麻花货值金额共计10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十)项之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龙泉市小麦兜烘焙坊使用金箔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2年4月20日,龙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泉市小麦兜烘焙坊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2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2日,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检查安排计划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金银箔粉生产经营蛋糕。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4日从网上购进装饰金箔1瓶,净含量2g。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将上述装饰金箔用铁夹子夹碎后,直接撒在蛋糕表层奶油上,且没有不得食用表层装饰金箔的消费提示。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制作销售了25款含装饰金箔的蛋糕,销售额合计2880元,违法所得28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龙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危害行为之四:“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
  
  危害婴幼儿安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特医奶粉”),是为适应那些对母乳和普通奶粉过敏的孩子而配制的。由于海淘和跨境电商的迅速发展,老百姓纷纷开展境外购物或者国内电商代购,但由此也带来信息不对称下的误信与误购,部分母婴卖家夸大婴儿固体饮料的特殊作用,导致替代“特医奶粉”事件的发生。如2020年湖南郴州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事件,引发较为严重的婴幼儿人身危害。据统计,2021年以来,浙江省受理涉及儿童消费投诉举报中,婴幼儿配方食品类投诉举报共2390件,核查立案47件,其中经营未注册的“特医奶粉”、通过跨境电商二次销售等违法行为值得关注。
  
  案例七: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鹿城区某婴幼儿用品店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案
  
  2022年5月29日,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鹿城区某婴幼儿用品店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行为作出罚没63.76万元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总局下发的线索依法对温州市鹿城区某婴幼儿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查,2021年1月27日至9月4日期间,当事人通过某一牛奶蛋白过敏患者的“宝妈”群从某跨境电商平台上购进“金装纽太特深度水解乳清蛋白婴儿配方粉”2300罐开展经营活动,涉案金额63.76万元。上述婴儿配方粉,罐体上标有“适用于对牛奶蛋白过敏的婴儿(繁体字);出生或以上;荷兰原装进口(繁体字);净重:450克”等内容,但未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在我国的注册信息。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婴儿配方粉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没收涉案产品。
  
  危害行为之五:儿童食品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及受到微生物污染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孩子们手头的零花钱也不断增加,儿童成了食品消费的重点人群。由于儿童食品安全意识较差,辨别食品质量的能力较弱,且存在跟风盲从心理,部分商家在儿童食品中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有害物质,攫取经济利益。2021年以来,全省受理涉及儿童的消费投诉举报中儿童食品类投诉举报共744件,核查立案51件,主要涉及超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其他有害物质,对未成年人安全健康造成较大风险。
  
  案例八: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嘉兴市诚浩佳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儿童食品案
  
  2022年5月18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兴市诚浩佳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糖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7500千克超范围添加焦糖色(亚硫酸铵法)食品添加剂的黑糖糖浆半成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第三方风险评估单位反馈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检查,现场查获7500千克超范围添加焦糖色(亚硫酸铵法)食品添加剂的黑糖糖浆半成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为品牌奶茶客户“一点点”生产了7500千克黑糖糖浆半成品,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货值金额共计2.06万元。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上述焦糖色不得添加在调味糖浆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麦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海苔卷案
  
  2022年2月25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麦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海苔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海苔卷5包,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4日生产儿童食品海苔卷100箱,规格为每箱2.5千克,另有5包作为留样存放在留样室。上述产品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为不合格食品,涉案总金额88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海苔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危害行为之六:玩具、服饰等儿童用品假冒侵权
  
  著名动画角色形象特别受少年儿童的欢迎,生产厂家也经常将这些形象用于玩具、服饰等儿童日常用品中。由于知识产权受保护,正常使用须支付较高的版权费用,个别不良厂家和商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卡通形象,以提高销量,但这些产品往往存在较多质量问题,容易对少年儿童形成身体伤害,并影响道德价值观的形成。近年来,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对假冒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2021年以来,全省受理涉及儿童用品类投诉举报共4.17万件,核查立案3075件,其中涉及儿童玩具、文化用品、婴儿用品等假冒侵权占一定比例。
  
  案例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宇欣玩具厂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玩具案
  
  2022年3月28日,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宇欣玩具厂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4.96万个侵犯注册商标权玩具,罚没10.3万元的行政处罚。
  
  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车间进行检查,现场查获4.96万个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玩具,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购进侵犯米奇、HELLOKITTY、哆啦A梦等图案商标的玩具5.56万个,尔后当事人将上述玩具加工成钥匙扣挂件进行出售,截止查获,当事人已销售钥匙扣挂件0.6万个。当事人涉案违法经营额4.05万元,违法所得1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美啦妮卫浴店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儿童洁具案
  
  2022年5月24日,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美啦妮卫浴店、朱某、叶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儿童洁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儿童洁具453件并合计罚款人民币19.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莲都区两所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其安装的儿童小便池、蹲便器等洁具涉嫌仿冒箭牌“ARROW”商标。经查,两所幼儿园因项目改造需要,向朱某、叶某采购一批箭牌“ARROW”商标的儿童卫浴产品。朱某、叶某找到美啦妮卫浴店,经双方协商确定由后者在普通卫浴产品上粘贴箭牌“ARROW”商标,销售给朱某、叶某,再销售并安装至两所幼儿园。截止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仿冒箭牌“ARROW”商标卫浴产品共计453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66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莲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危害行为之七:儿童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长们越来越关注儿童用品的质量安全,特别是儿童玩具、服装中有害物质对孩子健康造成的危害。伴随儿童的日常生活,任何质量安全风险都有可能给儿童造成危害,长期接触使用轻则表皮创伤,重则导致器官受损,还存在影响智力发育、心理健康等隐性伤害。在今年“铁拳”“亮剑”行动中,儿童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占涉及侵害未成年权益案件总数17.91%。自2021年以来,儿童玩具、服饰鞋帽违法案件占儿童产品质量违法案件的82.22%。
  
  案例十二: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汕头市龙湖区迪澄玩具店等商家销售质量不合格儿童玩具案
  
  近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通过神秘买家购买抽检的方式,对某电商平台内商家销售的“儿童戏水玩具”进行消费体验,发现儿童玩具不符合国家标准,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5日对涉案的9个网络商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汕头市龙湖区迪澄玩具店等9个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儿童戏水玩具”,所售玩具经检验,“领苯二甲酸酯”限量和“机械与物理性能”两个项目均不符合GB6675-2014《玩具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为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向商家所在电商平台通报抽检情况,要求平台立即下架案涉的9款不合格玩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中3个商家作出行政处罚,其余6个商家的违法行为正进一步调查中。对案涉的不合格儿童玩具的生产企业,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也已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索,追究生产企业的相应责任。
  
  “领苯二甲酸酯”是儿童玩具生产中常用的增塑剂,国家标准对其限量有着严格的标准,“机械与物理性能”与儿童玩具的使用安全密切相关,这两个项目是目前儿童玩具中常见的不合格项目,也是家长在购买时容易忽视的地方,不符合标准的儿童玩具会危害儿童身体健康。
  
  案例十三: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华昕教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小学课桌椅案
  
  2022年1月10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华昕教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小学课桌椅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课桌椅1套,罚没人民币3.64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部门移交线索,当事人生产的华昕牌手摇小学课桌椅经检测不合格,存在金属件端口未封闭、大于5mm且小于25mm的孔洞未覆盖等安全隐患,极易在学生搬动桌椅的过程中造成手指被卡住或皮肤划伤。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了上述检测不合格批次的小学课桌椅230套,除抽样1套及备样1套外,均已销售。当事人涉案违法货值金额6.83万元,违法所得228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依据销售清单对已售涉案课桌椅进行补修,彻底消除隐患。
  
  案例十四: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华志翔玩具有限公司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2年4月13日,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华志翔玩具有限公司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0.4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7日,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第十五类儿童用品中的塑胶玩具。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开始组织生产三色鸭子、菠萝、发泄球、沙子狗、发泄猫等五款塑胶儿童玩具。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五款玩具3.15万个,成本为1元-1.25元/个,共销售2.15万个,销售价格为1.2元-1.4元/个,违法所得4310.4元。当事人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上述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开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开化润途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童装案
  
  2022年5月10日,开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化润途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儿童服装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粉色连衣童裙共123件并罚款2460元整的处罚决定。
  
  2022年4月20日,开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于2022年4月19日生产了123件粉色连衣童裙,规格适用于身高90-130cm儿童穿着,尚未进行销售。上述粉色连衣童裙的颈部固定方式为开放式绳带捆绑方式,根据《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中“130cm及以下儿童穿着的可作为7岁以下儿童服装”“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的规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粉色连衣童裙的销售价格为20元每件,货值金额为24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开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平水潮娃萌宝母婴用品店等商家销售不合格婴幼儿及儿童服装案
  
  2022年4月底,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辖区内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11个批次婴幼儿服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柯桥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对涉案的9个商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平水潮娃萌宝母婴用品店等9个当事人开设有实体店铺,销售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所售童装经检验,耐摩擦色牢度、绳带、纤维含量、产品使用说明等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涉案货值超20万元。柯桥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暂扣,并将线索移送至产品标示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涉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柯桥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平水潮娃萌宝母婴用品店等2个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余7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消费提示
  
  一、首选“CCC”认证产品。选择儿童玩具时,首先关注是否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即是否有“CCC”认证标志。对于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等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包装或标识上必须有“CCC”认证标志。同时,要注意查看产品生产厂名、厂址、主要材质和成分、安全警示等信息,拒绝购买“三无”产品。
  
  二、仔细查看玩具外观和质量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尖锐边缘、尖端,部件缝合是否牢固,是否存在误食窒息、易燃易爆等危险。
  
  三、选择适合儿童年龄的玩具。注意查看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中标明的适用年龄,对于一些含小零部件、射击类、气味明显的玩具切勿给年龄较小的儿童购买。
  
  四、网购低价“网红”玩具需谨慎。部分电商平台销售的儿童玩具以价格低廉、色彩鲜艳、新奇特点等吸引消费者,实则质量不过关,是“三无”产品,有毒有害化学成分或重金属超标,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消费者对于该类玩具产品要谨慎购买。
  
  危害行为之八:儿童产品和服务存在虚假宣传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也是家庭的中心。利用现在家庭都非常重视孩子成长和身体健康的心理,不法商家对某些行业领域打出“儿童专用”的旗号牟利:同样的商品,加上“儿童”二字就涨价,宣传对儿童有效果就能增加销量,价格就会翻好几倍;特别是在儿童身高、教育培训等家长特别关心的领域,夸大、诱导等虚假宣传行为屡禁不止。据统计,2021年以来,全省受理儿童用品类投诉举报中涉及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情况的占一定比例。今年“亮剑”行动中已查处283起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罚没款918万元。
  
  案例十七: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益童健康咨询服务部销售儿童特殊膳食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8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对益童健康咨询服务部对儿童特殊膳食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1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某网店销售的一款运动饮品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一款名称为“儿康元®γ-氨基丁酸复合运动营养饮品”的产品,其配料表标识含有γ-氨基丁酸,茶叶茶氨酸,L-赖氨酸,维生素B1,维生素B2等。在产品的网页介绍详情中当事人宣传“富含3重氨基酸让孩子都有长高的机会,γ-氨基丁酸+茶氨酸+赖氨酸,促进内源性生长激素分泌”“我们的配方赖氨酸增强儿童体内骨胶原蛋白及骨胶原纤维的合成”“没有添加剂 无负担无依赖性”等内容。该款饮品主要功能为补充儿童运动后身体代谢所需的营养素,L-赖氨酸作为食用香料添加,当事人宣传其具有促进生长激素分泌等功能无科学依据,产品内添加了多种添加剂,当事人宣传没有添加剂与事实不符。上述产品通过网店累计销售金额为17.64万元。当事人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八: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查处海格艺文培训学校发布明示有相关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案
  
  2022年5月17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依法对海格艺文培训学校发布明示有相关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7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通过广告监测查获当事人发布明示有相关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违法行为。经查,2021年4月13日,当事人在其办学场所的墙面设置包含“韩国勇老师激情洋溢的高考命题专家”“连续多年担任高考命题小组组长”等内容的印刷品宣传广告,2022年1月13日,当事人在其自运营的“海格艺文”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包含“海格特邀名牌高校面试官作为面试培训教学团队,面试培训老师均具有多年三位一体面试培训辅导经验”等内容的电子图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危害行为之九:教育培训乱收费及泄露个人信息
  
  要是问家长们一年中最花钱的地方在哪里,相信近100%家长都会说花在孩子的教育上了。所有的家长都是爱孩子的,恨不得将所有好的都给孩子,但是长期以往,对家庭的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也会影响家庭正常的生活。从去年开始的双减,先是对小学生进行减负,然后再大力整治教培机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收费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属于非营利性机构,其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但在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方面,家长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仍有不少。同时,各类培训机构、服务机构因客户群体以儿童为主,私自进行信息共享,造成了少年儿童私人信息的外泄,给家长带来了无止境的电话骚扰,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2021年以来,全省受理涉及教育培训类投诉举报共3.4万件,占总量三成以上,核实立案315件,教育培训领域虚假宣传、价格违法行为多发、投诉较多的类别有培训服务、幼儿教育等。
  
  案例十九: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义乌市丹晨小学收取学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2年2月28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义乌市丹晨小学收取学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48万元的行政处罚。
  
  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义乌市丹晨小学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收取学费不执行政府定价。当事人为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其收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义乌市发改委、义乌市教育局对当事人2016年秋季及以后入学新生学费收费标准定为4200-5000元/学期不等。经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秋季学期对180名一年级新生录取时统一收取学费9000元/学期,另对101名二至六年级学生收取学费6000元/学期。截至案发,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多收取学费84.94万元。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将上述多收取的学费全部清退学生家长。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吉县毛豆培优培训学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2年5月20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吉县毛豆培优文化培训学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1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一楼大门右侧墙上张贴有“2022年春季课程收费标准”,相关收费标准高于湖州市政府指导价。经查明,截至2022年1月23日当事人2022年春季班共计招收学生1493人次,共计收取课时费226.17万元、教材费28万元。经核算,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多收课时费17.19万元(1312人次),自立项目收取教材费28.00万元(1377人次),合计多收费用45.19万元。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将上述多收取的学费全部清退学生家长。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一: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金华市婺城区潮童映记儿童摄影店、金华市鹭儿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案
  
  2022年2月10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金华市婺城区潮童映记儿童摄影店(当事人1)、金华市鹭儿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当事人2)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两当事人商定合作,当事人1以其儿童客户信息交换当事人2的场地免费摄影使用权。后当事人1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消费者的姓名、性别、电话、孩子出生年月等个人信息泄露给当事人2用于电话邀请消费者前来体验免费课程等商业推销用途,合计涉及儿童个人信息4168条。两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两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
  
  一、理性报班,谨慎选择培训机构。孩子有自己的成长规律,家长应理性设定对孩子的期望值,在孩子学有余力的状态下,引导他们拓展知识、发展兴趣、增强综合素质,使孩子健康快乐成长,要避免盲目攀比、跟风报班。同时,要注意查看培训机构的信誉资质,选择信誉良好的机构报班,如消费者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看教育培训机构的信誉信息,不建议选择有负面报道的培训机构。
  
  二、谨慎购课,避免一次性购买大量课程。培训机构常常推出购课优惠,如一次性购买50节课,额外赠送20节课等,消费者购买课程越多,单次课程费用就越优惠。消费者对于预缴课程费用要保持理性,建议一次性购买课程最长不要超过三个月,避免课程上不完产生退费纠纷,或者因经营者倒闭或跑路造成财产损失。
  
  三、保留凭证,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购买课程时与培训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将课程内容、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在协议上明确标注,如有口头承诺也应一并写入合同。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损问题,要第一时间开展维权,消费者可自行与培训机构协商,也可通过消保委、行政部门进行维权,如果协商不成,还可通过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危害行为之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烟酒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除了规定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超市、酒吧、娱乐场所、外卖平台甚至自动售货机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的情况却并不少见。前期执法中,浙江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多例此类案件进行查处。
  
  案例二十二: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兴酒树咖啡厅向未成年人销售饮用酒及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2年3月23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兴区某咖啡厅(诸某)向未成年人销售饮用酒及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49元并罚款6.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下旬,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通过现场调查取证、电子固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询问等,查明当事人湖州吴兴区某咖啡厅,存在向多名未成年人销售饮用酒的违法行为。且5名未成年人饮酒后在该经营场所发生斗殴,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经办案人员进一步查实,当事人还存在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即在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购进的格兰爵士威士忌与可乐按比例混合制作所谓的“可乐桶”,并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非法获利8049元。当事人向多名未成年人销售饮用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三: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海县倩倩电子产品经营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2年5月23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海县倩倩电子产品经营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1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宁海县倩倩电子产品经营部进行核查时发现,当事人违反规定向15周岁的初三学生销售电子烟。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以25元/颗的价格购进琥珀烟弹单颗系列烟弹。2021年11月27日、2022年3月5日,当事人在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按规定要求15周岁的初三学生王某出示身份证件,向其销售前述电子烟弹各一枚,销售价格35元/颗,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违法行为,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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