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贝春:继承优秀传统文化 合理保护利用文物
4月29日,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原则,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春元同志带队的德州市人大执法检查组一行20余人对省级文保单位——古贝春酒厂旧址进行了执法检查。
检查组一行首先来到位于运河东岸老城镇的古贝春酒厂旧址,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顾金栋就文物保护工作进行了简要汇报,并引领检查组一行进行了实地参观。他们先后参观了醉柳、古井、老领导办公室、厂史馆、科研所旧址、清代窖池群和实物馆等地,对我公司文物保护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合理保护和利用文物是继承传统优秀文化的重要内容,让文物“活”起来可以增强民族自信,对推动经济发展有独特作用。今后要进一步严格落实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大运河开发有利时机,科学谋划、主动作为,推动和实现精神文明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随后,检查组一行驱车来到位于古贝春集团总部的古贝春酒文化馆进行了参观。公司总经理张洪昌陪同参观并简要介绍了公司近年来的发展情况。他表示,近年来,公司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外拓市场、内练内功,充分发挥质量、文化、科研、管理等优势,各项工作取得了不断进步。下一步公司将继续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夯实质量基础,扩大市场份额,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林主任表示,新老两厂的参观让我们看到了古贝春创业的艰辛和跨越式发展成果,古贝春产品质量优良,坚持红色理念引领发展,并成功打造了古贝春酒厂旧址这样的寻根之旅,树立了德州市乃至山东省企业发展的典范,值得进一步宣传推广。
古贝春酒厂旧址占地面积约38000平方米,基本保留了20世纪60-80年代的整体布局和建筑风貌,较完整地展示了从购置粮食、入池发酵、勾兑灌装到成品出库的早期酿酒工艺及踩曲、粉曲到发酵的制曲工艺。同时保留了科研、办公和生活场所。
2017年,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开始将此地作为文化基地保存利用。至2019年10月,较真实地还原了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生产、生活场景,并陆续开辟了厂史馆、实物馆、老领导办公室、醉柳、古井、清代窖池群等景点,安排专人值守保养,收到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对古贝春酒厂旧址进行保护利用,公司2019年开始积极申报各级文保单位,2019年12月11日,“古贝春酒厂旧址”被列为第三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厂区划定为文物本体32个,县政府发布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GPS控制点,将整个围墙内院落范围纳入保护范围。为进一步加强保护,公司安装了监控设施并设置专门机构进行人员值守工作,并加强档案管理,由公司文化中心对申报材料、各级文件、文物图纸、照片、参观记录等进行保管。2021年4月,古贝春酒厂旧址被列为德州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树立了标志碑。2022年1月份,被省政府公布为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文物的教育、宣传、旅游带动经济发展作用,古贝春公司积极组织申报了2022年省级文保修缮资金并已被省文旅厅立项,同时自筹资金进行了一定的环境整治工作。2021年底,公司委托山东建筑大学有关专业单位对古贝春酒厂旧址编制了旨在发挥文物旅游作用的中长期旅游发展规划,目前已经完成初稿。
据悉,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今后将充分利用文保单位优势,借助国家开发大运河的有利时机,科学谋划、主动作为,力争将此地打造一个古贝春的寻根之旅和运河文化明珠。
(通讯员李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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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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