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书发在保障 畜禽肉有“安全墙”

2022-04-30 21:56:40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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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发展加油干 市场监管不迟缓 之河南省商丘市篇
  
  提醒书发在保障 畜禽肉有“安全墙”
  
  ——商丘市畜禽肉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提醒书
  
  本刊记者 柴占阳   通讯员 王 超
  
  近日,河南省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辖区畜禽肉市场经营销售者发出质量安全提醒书,以保障辖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其主要内容如下 :
  
  质 量 安 全 提 醒 书
  
  商丘市畜禽肉市场销售者:
  
  为确保市场销售的畜禽肉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放心购买、安心消费,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您提醒如下:
  
  一、采购畜禽肉及其制品时要严格查验并留存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二、认真查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核对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与合格标志是否一致;
  
  三、经营需要进行冷冻冷藏的肉制品,其贮存温度要符合要求;
  
  四、不得采购、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
  
  五、不得采购、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六、不得采购、销售无生产厂家、许可(登记)证编号、保质期等“三无”预包装肉制品;
  
  七、经营进口冷冻冷藏肉类应当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不得与其他产品混放贮存和销售;
  
  八、不得采购、销售未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以及“豫冷链”追溯码的进口冷冻冷藏肉类。
  
  特别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宣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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