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本刊记者 张牧秋
2021年,哈尔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护航2021”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处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了一大批侵权假冒犯罪案件,有力打击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产权日来临之际,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知识产权工作信息发布会,公布10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李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4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对当事人李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李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假冒飘柔、潘婷等洗发水、假冒舒肤佳沐浴露和香皂、假冒汰渍洗衣皂、假冒心相印等卫生巾、卫生湿巾,其无法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违法经营额共计3.457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5.18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道里区某快餐店经营者刘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4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对刘某经营的道里区某快餐店进行检查。经查,刘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和“大馥丼”文字突出使用在其店面牌匾、宣传卡片和包装袋上,其加工的快餐通过“美团”“饿了么”平台接单制作后售出,经营额合计150.456万元。印制侵权包装袋、宣传卡片合计0.418万元,总计金额150.874万元。同时,刘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与张某、杨某、梁某签订“联盟合同”,将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标识和“大馥丼”文字“准予”三人经营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的包装袋400个,宣传卡片2500个,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哈尔滨市某塑料包装公司实施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关的混淆行为妨害公平竞争案
2021年11月,依据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案件调查通知要求,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某塑料包装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哈尔滨市某塑料包装公司在与哈尔滨某肉制品公司合作中,依双方合作约定,负责为对方设计制作有关商品塑封包装袋。在为某肉制品公司设计塑封袋时,该公司在网络上搜寻到原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样式,认为这个标志醒目,于是在设计中稍作改动并与对方公司的商标叠加在一起印到了塑封袋上。经此设计确定的塑封袋上使用的标志与原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在采用的图形、图形颜色、图形布局基本样式上构成近似,该公司向对方交付此种样式的塑封包装袋45000个,违法经营额共计1.8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实施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关的混淆行为妨害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裁决喷瓶(158ml)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北京翰皇伟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获得“喷瓶(158ml)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164058.5”。2018年7月24日,请求人向哈尔滨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市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6日决定立案处理,后该案因申请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等法定事由于2018年11月1日中止处理。2021年9月14日该案恢复处理,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6日依据双方当事人前期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理核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认定哈尔滨某鞋料商店及其负责人孟某侵权事实成立,立即停止经销侵权专利商品的行政裁决决定。
案例5:哈尔滨市某俱乐部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哈尔滨市某俱乐部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10月下旬在自行设计的宣传板上擅自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图片”和“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擅自定制带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图片”服装150套,帽子50个,违法经营额共计0.85万元。当事人所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对其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4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珠海某科技公司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
2021年6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互联网例行巡查中发现第三十一届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云端)珠海某科技公司列展的“专利防滑鞋”产品存在“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和“没有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等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构成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于2021年6月17日前消除不规范专利标识标注的处理决定。
案例7:哈尔滨某米业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0年12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某米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加工生产的大米外包装袋上标注有专利号200630020189.7,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专利证书。经哈尔滨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检索未查询到上述专利的申请、授权、有效、撤回等专利文献信息,此类商品当事人销售金额共计2380元。当事人所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消除违法专利标记、没收违法所得2380元、罚款23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8:某海鲜行经营者王某侵犯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6月,群众举报哈尔滨某农副产品综合大市场某海鲜行经营者王某涉嫌销售侵犯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羊肉片。哈尔滨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对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的非法生产者以及8家销售单位进行调查,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捣毁商标侵权的非法加工点1处,查获成品加工、包材生产等生产线1条,扣押侵权某知名品牌商标的羊肉近3400公斤、各类包材9万余件,涉案货值近500余万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9:宾县某啤酒经销处销售侵犯百威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月31日,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佳木斯市某企业举报宾县某啤酒经销处经营的百威啤酒为侵犯百威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发票、购货凭证,经商标持有人委托代理人鉴定,上述204箱百威啤酒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的百威啤酒204箱,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10:依兰县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与他人包装近似防冻液案
2021年7月,哈尔滨市依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依兰县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的汉斯迪尔高级齿轮油液压油外包装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专利号已于2018年12月1日因未续费终止。该公司销售的“赤鹿”牌TY26679乙二醇型长效防冻液与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鹿形商标相近,并使用了与某公司注册商标“JOHN DEERE”混淆性近似的“JONH DEORE”字样,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56万元、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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