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警示录 市场监管成效著
服务发展加油干 市场监管不迟缓 之河南省孟州市篇
典型案例警示录 市场监管成效著
一一河南省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典型案例警示录(三)
本刊记者 柴占阳 通讯员 田 琨
2021年,河南省焦作市域的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 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商标、广告等方面加强监管,取得了良好成效。全面办理各类案件376起,保障了孟州市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公示。
一、计量器具超过国家规定的极限误差案
接举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对孟州市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并对其燃油加油机进行检定,结果示值误差0.50%。计量检定规程中加油机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30%,其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该加油站进行了行政处罚。
提示: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二、使用特种设备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案
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孟州市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特种设备——杭叉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责令其限期整改。
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对其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提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三、质量不合格案
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质量不合格检验报告,某制锁厂生产的U型自行车锁检验项目互开率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该制锁厂行政处罚。
提示: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未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案
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加工厂正在使用燃气蒸汽锅炉,但提供不出该锅炉的经常性维护保养记录,遂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该厂仍提供不出该燃气蒸汽锅炉的维护保养记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加工厂给予了行政处罚。
提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五、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外地企业投诉,称本市某饮品公司生产销售的饮料涉嫌侵犯 “体质能量”注册商标专用权,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了侵权商品,并对该公司予以处罚。
提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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