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监管模式: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
社会性监管模式: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
谢海洋,陈 羚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江苏南京 210000)
摘 要:在食品安全领域,社会监督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要手段。在社会契约理论深入发展的基础上,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社会性监管模式下,中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社会契约理论发展、中国食品社会监管模式变迁、中国食品社会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希望能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社会监管;食品安全;监督模式
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与食品生产者及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会对国家安全与社会力量产生比较深远的影响。部分专家学者在研究中指出,政府的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力量。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整个社会将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中[1-4]。基于此,需要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对社会监管模式进行进一步完善。
1 社会契约理论发展
传统的社会契约模式构建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元结构。而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体制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二元结构变得愈发复杂。具体来说,在社会变迁和发展的大背景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原有的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元素逐渐失去了应有的作用[5]。因此,动态的社会契约理论应运而生,动态的社会契约理论最显著的特点是将传统的二元社会(政府、社会)转变为三元结构(政府、社会、个人)。在这一社会结构框架下,相关各方的关系变得更加稳定,因而能够保证社会契约的履行,进而保证社会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中国食品社会监管模式变迁
2.1 政府主导型监督
在针对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管的过程中,最传统的监管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开展监管工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该模式主导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在这一监管模式框架下,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者,运用自身的公权力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从立法、司法、法律监督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针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6-7]。由于自身具备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等比较强的公权力,因而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政府能够利用自身的公权力对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行为主体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罚,从而增加其违法和违规成本,并对其他社会主体形成震慑作用[8]。
2.2 社会中间层监督
社会中间层组织主要是指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独立于政府和私人主体外的社会组织。这一类型的组织具有以下4个方面的特征。①准公共性。这一类型的社会组织设立目标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在这一基础上提供准公共产品。②非强制性。这一类型的社会组织不能向政府部门那样利用公权力对相关社会主体进行处罚。因此,其在食品安全社会监管中不具备强制力。③独立性。这一类型的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独立地位,一般不受政府或其他社会主体的控制。④专业性。这一类型的社会组织往往属于技术门槛相对较高的工作,因而其工作内容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
2.3 市场监督
社会性监督模式中,基础监督效益分析市场活动主体不仅包括食品企业的投资方、生产方、经营方,还包括消费者。在市场活动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以及监督权等。在合理运用这些法定权利的过程中,消费者不仅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为市场监督主体提供合理、合法的依据。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而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具有较强的监督动力。同时,将消费者纳入市场监督体系中,也能够有效节约监督成本。对于食品消费者来说,食品提供方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此时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从这一角度上看,单独依靠消费者并不能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因此,政府、企业、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各个市场主体都需要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 中国食品社会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3.1 监管制度不规范
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监管模式运行效果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安全监管制度不完善。虽然当前我国各个阶层以及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了比较充分的重视,但是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中政府仍然处于主导地位,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制度中拥有的权利仍然有限。因此,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过程中,上述市场主体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逐渐呈现出了复杂化和隐蔽化的变化趋势,而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并未以此为基础进行调整和创新,因而导致其在监督工作中能够发挥的实际作用相对有限。
3.2 监督结构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结构体系并不十分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架构中,政府、企业、消费者和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具体权限划分并不明确。其中,除了政府依靠自身的公权力在食品安全监督中处于主导地位外,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在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难以发挥作用。从这一角度上看,现行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管体系结构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中,社会中间层组织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导致其在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并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这也是当前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结构方面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
3.3 消费者能够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
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社会性监督体系中,消费者能够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影响了社会性监督工作的效率。通过调查研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不难发现,当前我国相关法规虽然规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有监督和批评权,但是并未明确规定主要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提出批评建议的相关部门。因此消费者的批评和建议常常难以得到及时且有效的反馈。由于长期存在这一问题,消费者在自身利益并未受损或损失相对较小的前提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难以得到有效提高,进而导致其在食品安全社会性监督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开展食品安全社会性监督的过程中,消费者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因而难以从专业和技术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审视和监督,导致其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在专业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存在比较大的改善和进步空间,这也是导致其在食品安全社会性监督中作用有限的重要原因之一。
4 加强中国食品社会性监管的建议
4.1 完善监管制度
在开展食品安全社会性监督的过程中,需要针对现有的监管制度进行进一步修订。从政府层面上看,在完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在法律框架内适当增加消费者、企业和中间层社会组织的权限。例如,设置专门的部门接受和处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反馈。在这一基础上,消费者等其他社会监督主体的作用就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其次,在完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的过程中,需要结合食品生产科技和社会的发展现状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例如,针对新型的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中各类物质的含量制定科学的国家标准,并监督执行。
4.2 完善监督结构体系
为完善食品安全社会性监督结构体系,相关部门需要针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督进行完善。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在监督体系中突出消费者、企业和中间层社会组织的权限,明确划分各类监督主体在食品安全社会性监督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只有如此,才能确保食品安全社会性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为保障监督体系的顺利运行,必须在修订相关法规的过程中明确中间层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中的法律地位,进而明确其监督权限,使其在食品安全监督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4.3 强化消费者在监督机制中的权限
在开展食品安全社会性监督工作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强化消费者在监督机制中的权限。具体来说,需要明确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工作权限,并在现有基础上对其进行进一步强化。在这一前提下,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为保障消费者能够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性监管,可以针对消费者进行更大力度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宣传,宣传内容需要包括各种基础性和容易理解的食品安全知识,例如相关食品安全法规、部分食品国家质量标准以及维权方法等。
5 结语
食品安全不仅会影响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会对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产生比较深远的影响。因此,需要针对食品安全开展全面的社会性监督监管。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的过程中,需要完善监管制度和组织结构,同时进一步强化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权限,使食品安全的社会性监督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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