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产者虚假、混淆标示食品标签的法律责任
——以“B固体饮料事件”为例
赵 琪,林思丽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摘 要:生产者对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虚假、混淆标示,是销售者后续进行欺诈宣传的前提。生产者的虚标、混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具有缺陷,且造成不合理危险。本文以“B固体饮料事件”为例,简要分析了生产者虚假、混淆标示食品标签的表现,生产者应对不合理危险进行明确警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关键词:毒奶粉;食品标签;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商品信息越来越复杂,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掌控能力差距越来越大,出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利益的目的,现代民法强化诚实信用原则、扩大生产者告知义务,经济法确立消费者知情权。在预包装食品消费领域,我国对预包装食品实行强制性标签管理,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食品的标签[1]直接反映食品属性、特点、配方、食用方法等关键信息,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最直接的方式[2]。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生产商有义务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列明产品风险[3]。
部分生产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通过对食品标签和包装进行虚假、混淆标示故意误导消费者。2020年4月,固体饮料假冒特医奶粉的“B固体饮料事件”表明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律体系,但仍缺乏严密的追责逻辑架构,生产者违法成本低,故生产者仍存侥幸心理,打法律的擦边球。本文以“B固体饮料事件”为例,分析生产者虚假、混淆标示食品标签的法律责任。
1 生产者虚假、混淆标示食品标签的表现
2020年,湖南省固体饮料食品B标签标示为“深度水解蛋白,无乳糖配方粉”,食品包装装潢近似特医奶粉。婴幼儿家长误认其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奶粉)而购买该食品。婴幼儿将其作为主食长时间食用后,存在营养不良、体重偏轻、身高偏矮、维生素D3摄入不足和发育迟缓的情况,部分幼儿被诊断为佝偻病,甚至出现“大头娃娃”特征[4]。
B产品的食品名称、宣传语、装潢、包装等均涉及虚假、混淆标示和设计,其标签和包装设计、生产过程中故意模仿其他正规特医奶粉,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为特医奶粉而购买并食用。该混淆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法》,食品具有缺陷。
1.1 食品主要展示版面名称、宣传语为虚假、混淆标示
食品名称直接显示食品的主要特点、属性、功能和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性和准确性。其内容应当与食品有关情况相一致,描述应当科学、客观,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使消费者或使用者将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食品混淆[5]。
作为一款蛋白固体饮料,B产品的主要展示版面用大号醒目字体标示的“深度水解蛋白&无乳糖配方粉”字样是生产商创造为食品命名的“新创名称”,该名称会让消费者直接联想到两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专门通用名称即“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食品”[6]。该名称中含有普通固体饮料极少使用的“氨”字,易让人产生该食品“氨基酸”含量加倍的联想,并以“氨敏”一词与“安敏”谐音,让消费者极易联想到“安抚易过敏人群”,即该食品适合过敏人群食用。除了名称混淆之外,食品标签上有多处宣传语,如“法国进口”“深度水解乳清蛋白”等宣传语也都模仿正规特医奶粉产品。
1.2 食品包装、装潢故意模仿正规特医奶粉以误导消费者
作为一款普通固体饮料,B产品的外包装有400 g圆柱体铁罐和400 g纸盒两种,与市面上主流奶粉和特医奶粉食品包装完全一致。B产品装潢画面有“太阳”“云朵”“太阳花”等卡通图案,装潢主要色调为白色、粉色、红色。整体装潢风格偏低幼化,也与市面上主流婴幼儿奶粉和特医奶粉装潢设计风格一致,从整体外观上看,该食品外观极其近似乳制品,甚至近似婴幼儿配方乳粉与特医奶粉,普通消费者难以分辨。生产者在模仿市面上正规特医奶粉名称对一款普通的固体饮料命名情况下,又模仿一般特医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行包装和装潢设计,加重消费者误解。
2 食品标签虚假、混淆标示导致食品有不合理风险
B产品以“深度水解蛋白&无乳糖配方粉”作为食品名称,暗示该食品具有特殊食用功能,属于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此类食品的配方、安全性及临床应用(效果)、生产条件等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B产品作为固体饮料,其食品品质完全无法与特医食品相比。生产者将一款普通的固体饮料命名为“深度水解蛋白,无乳糖配方粉”,属于标签虚假、混淆标示,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消费者将固体奶粉当作特医食品甚至婴幼儿特医奶粉来食用,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以消费者期待标准来判断,B产品超出了该食品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期待值,形成不合理危险,成为缺陷食品[7]。
3 生产者明知该食品会对食用者造成不合理危险,仍未尽警示义务
警示缺陷是指由于产品提供者对产品的危险没有作出必要的说明与警告,对使用者构成的不合理危险。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对产品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其预防方式予以说明,还应对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的不合理的危险予以警示8]。生产者故意的虚假、混淆标示行为造成不合理危险,生产者应当对此危险予以警示[9]。
3.1 生产者了解该食品的消费群体为婴幼儿家长,主要食用者为婴幼儿
生产者在生产前对销售对象有预期。B产品作为一款“深度水解蛋白”且“无乳糖”的固体饮料,其不同于一般固体饮料依靠优秀的口感和味道吸引成年消费者。“深度水解蛋白”品实际味道苦涩,受众较少,购买“深度水解蛋白”饮品的成年消费者数量少,由于成年人的消化系统已经发展成熟,极少有成年人需要“水解蛋白”的食物。市场上其他专门为成年人食用的“水解蛋白”相关食品,需要食用“水解蛋白”食物的成年人消费群体在市场上不存在。生产者面向市场需求生产产品,必定在生产前进行了市场需求调研。生产者明知婴幼儿有食用特医奶粉的需求,面向婴幼儿家长设计、生产食品,故意混淆标签与包装设计,食品标签和包装模仿正规特医奶粉,吸引婴幼儿家长购买该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1条要求食品生产者需要记录出厂食品销售信息,因此可以推定生产者明确了解食品出厂后的市场销售情况,其主要销售场所为母婴店,主要消费群体为婴幼儿家长,主要食用者为婴幼儿。生产者不仅应考虑其作为一种普通食品对于人体健康的影响,还应考虑这种食品对于婴幼儿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
3.2 生产者未尽警示义务
生产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针对其目标消费者,采取多种方式,尽量消除产品的制造缺陷和设计缺陷,并采取合理的方式在产品标签中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警示。由于生产者对于食品标签和包装的混淆行为,使该食品易误导消费者将其误认为特医奶粉或婴幼儿特医奶粉而购买、食用,该食品配方营养含量远远无法满足婴幼儿健康生长需求,长期作为主食食用必然对儿童产生一定的危险性。生产者有义务修补产品设计缺陷或者通过对其产品的说明警示而减少危险。
该缺陷可以在设计和生产环节予以修补,生产者完全可以通过更改产品包装和标签这样一个低成本的方法消除婴幼儿食用的危险。出于利益考虑,生产商未采取相关措施。生产者有义务对危险进行说明警示以减少危险。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当产品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6条,生产者有义务在食品标签中明确显示“非婴幼儿食品”等字样明确提醒消费者,避免产生误解而购买食用,造成食用者身体损害。实际中,生产者仅在包装边角位置用小号字标注“固体饮料”,并未在食品包装、标签中进行其他说明和警示,不足以纠正消费者误解,减少危险。
4 生产者食品标签虚假、混淆标示应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商家进行彻查,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当地省市联合调查组将此事件定性为经销商为扩大产品销售,对产品性能作夸大宣传的欺诈、误导消费事件。对销售者顶格处以罚款200万元,将涉事产品委托生产商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移送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另案查处。生产者故意进行虚假、混淆标示,并将其高额利润分成给经销商,以高额回报引诱经销商在与消费者直接沟通时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对该食品外观产生信赖。生产者标示了“固体饮料”、履行标示义务,误以为此处有法律的漏洞可钻。在现有法律体系内,该混淆行为可以依法严格追责,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只有严厉打击生产者的违法生产行为,才能从源头上把控食品安全问题,规范食品市场。
4.1 生产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生产者对其食品标签进行虚假、混淆标示,选用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以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及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该产品与其他产品混淆,属于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2020年8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因B产品代工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对其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合计617 349元。
4.2 生产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可向生产者要求惩罚性赔偿
为了全面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重罚,并同时达到警示他人的目的。生产商故意将食品标签、装潢、包装与其他食品混淆,误导消费者购买、食用,应承担相应责任。生产者明知该产品不符合标签、食品质量等食品安全标准,仍将食品投放市场从而获利。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要求生产商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5 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威胁公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破坏市场规则,阻碍经济发展,扰乱市场秩序。需对食品生产、经销全过程各环节违法行为严厉追责,在现有食品法律框架内,严格执法、严厉制裁生产者食品标签虚假、混淆标示等打法律擦边球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
[2]搜狐网.再现“大头娃娃”倍氨敏挂羊头卖狗肉被爆出婴幼儿食用后被诊断为佝偻病[EB/OL].(2020-05-13)[2021-07-03].https://www.sohu.com/a/394915562_212305.
[3]王冰心.论产品警示缺陷的认定标准[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17(4):24-27.
[4]朱克鹏,田卫红.论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缺陷[J].法学评论,1994(6):27-32.
[5]王忠.产品责任法中的警示缺陷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3):116-120.
[6]新华网.“蛋白固体饮料”事件查处通报[EB/OL].(2020-05-13)[2021-06-06].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7071125394941712&wfr=spider&for=pc
[7]腾讯网.顶格罚款200万元!“倍氨敏”调查最新情况[EB/OL].(2020-05-13)[2021-07-02].https://new.qq.com/omn/20200605/20200605A0M4VV00.html.
[8]曾祥华.食品安全权利救济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
[9]隋洪明.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综合规制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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