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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布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2021-10-08 16:18:08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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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公布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 本刊记者 朱有刚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山东省自2020年10月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现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
  
  临沂市平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邑县大夫宁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5月,临沂市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对平邑县大夫宁食品酿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成品库存放的“臻品原油”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臻品原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鲜味生抽”“老抽王”“香菇老抽”等产品无标签。经查,上述产品均为2021年4月份生产。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6月,临沂市平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并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日期是影响食品质量的重要因素,虚假标注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标签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消费秩序,震慑不法生产经营者,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营区华夏肉业冻品商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肉品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1年3月,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华夏肉业冻品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进口牛脊髓”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亦未能提供出“牛胫骨”等7种进口冷冻肉品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上述产品进行查封。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品、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肉品的违法行为以及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6月,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肉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加强冷链食品尤其是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不断加大冷链食品案件查办力度,坚决阻断疫情通过冷链食品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潍坊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州市康乐豆制品厂生产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擅自改变生产布局以及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1年5月,潍坊青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州市康乐豆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成品库中存放的24箱“泡椒花生”未标注生产日期。经查,上述产品为当事人2020年2月生产。另查明,当事人存在生产区域洗手、干手等设备设施损坏,擅自改变生产布局等违法行为。青州市市场监管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当事人生产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擅自改变生产布局及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6月,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24箱泡椒花生并罚款9.9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对原料采购、原料贮存、生产流程、成品包装、出厂检验等环节实施控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产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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