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专利申请与食品营养分析
王成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广东广州 510000)
摘 要:本文介绍了采用标识制度控制食品安全的部分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专利法中涉及食品营养的法条,分析了食品专利申请中食品营养成分的展示情况,并采用实际案例阐述了准确标记食品营养成分在食品生产、营销及专利申请中的重要性。并且对食品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和审查员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提高食品专利申请的质量。关键词:食品专利;食品安全;食品营养;营养成分表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食品生产企业和营销企业,立法执法部门、食品相关审批部门(专利审查部门)等政府部门以及消费者都应担负起所要承担的责任,才能推进我国食品安全的进步,增强人们对我国食品品质的信心。近年来,食品创新大量涌现,新的食品概念层出不穷,但很多食品营销未遵守相关法律,大量食品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然而食品安全是保障食品的底线,食品营养是食品安全中的重要组成。专利审查部门并非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但食品安全却属于专利审查的内容。因此,本文就食品专利申请与食品营养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1 食品营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采用标识制度是国家控制食品安全的规定[1]。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组分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的营养组分、特征和能量等信息的有效方式。
2009年6月国家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经将食品营养标签列入了食品安全标准,其中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进一步完善了与食品营养有关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在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②成分或者配料表。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国家还于2013年1月1日实施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以下简称《标签通则》),作为强制标准对食品营养标签进行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五条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防止对引起扰乱社会、导致犯罪或者造成其他不安定因素的发明授予专利权,也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们的根本利益,其中食品安全无疑是保障人们健康的重中之重。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食品领域的专利申请并未要求将食品的营养成分检测出来,展示在说明书中。然而,专利申请以食品营养为发明点时,由于食品领域的可预见性较弱,多数情况下需要依靠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实验数据证明技术效果,这时需要将食品营养成分检测出来,并在申请文件(说明书或说明书附图)中进行公开,以证明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
2 应标记且准确标记食品营养
①食品应按照规定进行标记。若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无标签,将会被禁止经营。②预包装的食品上市销售时,按照法律需要相应的食品标签,而且需要标签的标记内容符合要求。营养标签标志不准确、不规范,不仅不能起到科学的引导作用,反而可能会产生误导[2]。
目前,涉及食品标签尤其是营养成分表的民间诉讼常见报道。例如,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6民初19560号[3]和(2018)京0105民初37828号[4]都涉及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值的计算错误。其中,后者的判决书显示,腰果的商品外包装均显示有营养成分表,每100 g标注能量602.88 KJ、蛋白质18.6 g、脂肪46 g、反式脂肪0 g、碳水化合物27.5 g、钠197 mg。然而,根据《<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关于能量及其折算部分规定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能量的总和;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为单位标示,当产品营养标签中标示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如膳食纤维等,还应计算膳食纤维等提供的能量;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其中蛋白质能量折算系数为17、脂肪能量折算系数为37、碳水化合物能量折算系数为17。《标签通则》第6.4条表2中规定,“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其中能量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该案中,涉诉商品按照上述折算系数标记的标签能量应为2 485.7 KJ,实际上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能量值远小于其应标示的能量值,该行为违反《标签通则》第3.1条“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的情形;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一条。法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经销商退还货款并给付货款的10倍赔偿款。
在食品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是违反法律的、添加非食用或有毒有害的原料、营养强化剂或食品添加剂的超标使用或有确凿证据证明专利申请中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的都是导致食品的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5]。
食品专利申请的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符合《标签通则》。例如,某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记载营养成分检测结果,每100 g标注:能量83 kJ、蛋白质
0.7 g、脂肪0 g、碳水化合物2.1 g、钠0 mg。然而,按照折算系数,营养成分检测结果标记的能量应为47.6 kJ;实际上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能量值远大于其应标示的能量值。虽然该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然而,其明确属于违反“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的情形。在此基础上,专利审查员有理由对说明书记载的效果提出质疑,对该申请中所记载的技术效果不予认可,从而,该申请的实验数据不能用于证明该发明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而影响该申请的创造性评价。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9月11日就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发布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构、编造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技术效果以及数据、图标等有关技术内容,相关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虚构、编造专利技术内容的,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中应予以驳回,专利权也可被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应被宣告无效。
3 结语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随着食品标识制度的广泛使用并深入人心,人们对食品标签的利用也越来越多,此时需要食品行业相关的企业、政府部门、消费者共同提高人们对营养成分表、专利标识等食品标识的信任度,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在前述案例中,100 g腰果标记能量602.88 kJ,不到应标记能量2 485.7 kJ的25%,若消费者按照其商品外包装的营养成分表计算能量摄入量,将会导致实际摄入的能量超标;该腰果商品的经销商也付出了退还货款并给付货款的10倍赔偿款的代价;该案件在实际上也会影响到生产企业、乃至整个食品行业的声誉。如实、合理、准确地撰写食品专利申请文件是食品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且保证专利权稳定的前提条件。建议作为食品领域的申请人,一方面应不断加强自身的食品领域相关技术学习,另一方面应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撰写的专利申请出现违反法律,或者出现明显违背食品领域常理的情况,导致专利申请的驳回和自身信誉受损。建议食品领域的专利审查员,一方面应不断加强自身的专利审查理论知识,提高专业技术知识,并系统地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应关注社会上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和新闻,收集整理最新的标准和名单,多与同行沟通交流,提高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数据的敏感性,避免出现引起食品安全事件的案件授权,避免出现实验数据不真实的案件授权,引起社会舆论事件,导致专利审查结果受质疑以及耗费复审和/或法院的审查资源。
参考文献
[1]袁玉伟,陈振德,柳伟英.食品标识制度与食品安全控制[J].食品科技,2004(7):1-3.
[2]刘丁,葛宇.《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解读及食品营养标签常见问题解析[J].食品工业科技,2013,34(18):24-27.
[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例:营养成分中能量值计算错误((2018)京0106民初19560号)[EB/OL].(2018-07-23)[2021-04-20].http://www.eshian.com/article/75375866.html.
[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例:营养成分中能量值计算错误((2018)京0105民初37828号)[EB/OL].(2018-07-30)[2021-04-20].http://www.eshian.com/article/75375867.html.
[5]王知非,许闽婷.浅析专利法第五条在食品领域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的适用[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6):97-100.
作者简介:王成君(1987—),女,汉族,四川邻水人,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食品、保健品发明专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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