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中奖率不实,统一饮料被罚6万元
近日,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布了滨市监处字〔2021〕00144号文书,统一商贸(昆山)有限公司因违法有奖销售行为及其从属被罚款60000元(用手机微信扫描鲜橙多瓶盖内的二维码获得应援值与实际不符,抽奖无法计算出相应的中奖概率),处罚单位为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书全文如下——
2021年2月25日,我局接消费者举报称,滨海大润发超市销售的450ml的统一鲜橙多(橙汁饮料)(以下简称鲜橙多)瓶身上宣传的“开盖扫码赢千元大礼”有奖销售活动影响消费者抽奖、兑换,是骗人的,要求我局查处。
当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销售的鲜橙多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该超市随机购买了8瓶鲜橙多,然后同滨海大润发超市工作人员王某某分别从这8瓶中随机各抽取1瓶,进行扫码抽奖。整个扫码抽奖过程为:扫码进入微信小程序后,在手机屏幕上显示:“恭喜中奖恭喜您获得3应援值注:应援值可在个人中心查看点击领取应援值”字样,然后点击“个人中心”,再点击“我的应援”,手机屏幕上显示:“1应援值兑换〉我的应援值记录活动扫码2021.02.2510:04+1”字样,实际获得“1应援值”,并不是对应的“3应援值”。该抽奖结果情况和消费者反映一致。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有关“开盖扫码赢千元大礼”有奖销售活动的相关海报或公告。本案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开盖扫码赢千元大礼”有奖销售活动举办方为统一商贸(昆山)有限公司。当事人为促销鲜橙多商品而举办此活动。该有奖销售活动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用手机微信扫描鲜橙多瓶盖内的二维码获得“应援值”,扫码后手机屏幕上显示:“恭喜中奖恭喜您获得3应援值”,但结果仅获得“1应援值”,并不是“3应援值”;第二部分是利用获得的“应援值”进入“应援商城”参与抽奖活动,或者利用“应援值”在兑换区兑换奖品。当事人在该活动的“活动说明”中明示应援值抽奖活动中的两种奖品的中奖率均为“0.1%”,这个数值是错误的,因为消费者可以选择积累“应援值”进行兑换奖品,或选择抽奖,故“应援值”抽奖无法计算出固定的中奖概率,其实该中奖概率受消费者选择使用“应援值”方式的变化而变化。
2021年3月2日,当事人收到我局《函》(落款日期2021年3月1日)之后,对上述有奖销售的活动规则进行了变更,在原活动规则中增加了“扫描一瓶450ml鲜橙多瓶盖二维码,可获取1个应援值;扫描一瓶2L鲜橙多瓶盖二维码,可获取3个应援值”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统一商贸(昆山)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殷某某询问笔录2份,殷某某、胡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活动说明1份,情况说明2份,扫码抽奖截图6张。该组证据证明以下事项:1、殷某某、胡某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举办的“开盖扫码赢千元大礼”有奖销售活动影响消费者抽奖、兑奖的事实。
3、滨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王某某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统一鲜橙多饮料(净含量450ml)进销存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电子发票1张,现场检查时扫码抽奖截图18张。该组证据证明以下事项:1、滨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及王某某的基本情况;2、我局依法检查的事实;3、统一鲜橙多瓶身上宣传的“开盖扫码赢千元大礼”有奖销售活动影响消费者抽奖、兑奖的事实。
4、《函》2份,《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滨市监询通字[2021]210409号)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调查的事实。
2021年5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滨市监听告字〔2021〕00134号)和《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滨市监申告字〔2021〕00134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开盖扫码赢千元大礼”有奖销售活动,并决定处以罚款6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滨海县非税缴款通知书》,通过现场扫描二维码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www.jszwfw.gov.cn)或者携带《滨海县非税缴款通知书》到江苏省滨海县农村商业银行任一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滨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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