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买到过期糕点?入夏后灵活保质期如何计算
6月17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新城梅山分局接到投诉工单,有市民反映在某超市内买到了已过期的糕点。事关食品安全问题,执法人员高度重视,前往现场核查。
经调查核实,该市民于6月17日购买该糕点,其生产日期为4月16日,保质期标注为“春冬120天,夏秋60天”。如果按照该糕点生产时的春季120天来算,则还未过期,如果按照夏季60天来计算,则刚刚过期。但介于该糕点从生产到销售已经跨越了春夏两个季节,执法人员认为不应简单地按照其中一个保质期计算,而应按比例计算出具体剩余天数。
首先要确定是春季和夏季如何划分。目前季节划分约有3种常见方式:1、按照节气划分,以立春作为春季开始,以立夏作为夏季开始;2、按照月份划分,通常以3-5月为春季,6-8月为夏季;3、按照气象温度划分,当滑动平均气温连续5天大于或等于22摄氏度,则以其所对应的气温序列中第一个大于或等于22摄氏度的日期作为夏季起始日。执法人员认为,该糕点的保质期之所以是“灵活”的,主要是因为不同季节的温度不同导致储存条件不同,因此,此处按照气象温度划分最为合理。
2021年南京入夏的时间为5月27日,这意味着该糕点自4月16日生产,至5月26日春季结束,共度过了40天,占春冬保质期的三分之一,剩余三分之二保质期。5月27日进入夏季,则剩余保质期为夏季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即40天,应于7月6日过期。因此该糕点售出时仍在保质期内。
市场监管局建议:春夏过渡季节,商家应多关注此类标注“灵活”保质期的商品,保存好进货票据,计算好剩余保质期以免过期。消费者在购买此类食品时也请注意,不要将春冬保质期误当作夏秋保质期,避免误食过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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