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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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摊位销售猪肉磺胺类超标被移送海口公安依法查处

2021-06-23 12:11:13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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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一摊位销售猪肉磺胺类超标被移送海口公安依法查处
  
  本刊记者 韦昌惠
  
  记者从海口市场监管部门获悉,海口秀英蒋安胜猪肉摊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猪肉被移送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依法查处。
  
  据了解 2020年3月1日,受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海口秀英蒋安胜猪肉摊经营的猪肉半肥瘦肉进行抽检。2020年4月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收到《检验报告》№:DC2046010034493263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调查,该批次猪肉半肥瘦肉磺胺类(总量)项目实测值为497μg/kg,标准指标为≤100,超出标准4倍,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
  
  依据琼高法联〔2016〕6号《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断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一)项中“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应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国家或地方没有规定的,一般理解为超出国家或地方限量标准的一倍,故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猪肉半肥瘦肉超出国家标准限量一倍,已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移送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依法查处。
  
  特别提示:磺胺类药物是合成的抑菌类兽药,除了治疗敏感菌所致传染病外,通常情况下还用于传染性脑膜炎、痢疾、弓形体病。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根据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磺胺类(总量)在食品动物的肌肉中的残留限量为100μg/kg。磺胺类药物在体内作用和代谢时间较长,长期食用磺胺类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该类药物在人体中产生蓄积,当达到一定量时,可能引发泌尿系统肝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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