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用四个案例,解读“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情形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一部分,其编制主要依据《GB 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来进行。
而部分类别的预包装食品由于其成分、包装面积等特殊性,是可以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起争议,下面举一些案例来给大家提醒。
案例一:
某烧烤调料(复合型)因其包装袋背面标签“成分或配料表栏”只标示了“配料表:枯茗(孜然)、小茴香、芝麻、食用盐、味精”,未标明营养成分表而被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复合调味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受到了处罚,企业认为该调料属于每日食用量≤10 g 或 10 mL 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提起上诉。
法院最终判定,《GB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2.4条规定:“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食盐。”第4.1条规定:“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根据以上规定,食盐属于应当标示百分比的核心营养素。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类(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产品成份中含有非香辛料的食盐成分,不是混合型香辛料的类型,不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范围。
案例二:
某菊花茶产品外包装上载明了食品名称为富硒菊,企业认为菊花茶属于每日食用量≤10 g 或 10 mL 的预包装食品而在产品外包装上无包含硒含量在内的营养成分表。消费者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而提起了十倍赔偿的起诉。
法院最终判定,该产品未在包装上标示成分含量,应属标签标示瑕疵,但菊花茶的每日食用量较小,对机体营养素的贡献较小,未标示硒营养成分的含量不影响食品的安全,也不足以对原告方购买造成误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对于原告方主张十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某饮用天然水的外包装上标明“饮用水天然水特征性指标:每100ml含量(μg/100ml):钙≥400、镁≥50、钾≥35、钠≥80、偏硅酸≥180”。还标明,“每一滴XXX……呈天然弱碱性,含钾、钙、钠、镁、偏硅酸等多种人体所需的天然矿物元素,适合长期饮用”。但并未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且特征性指标中钾、钙、镁的含量未达到含量声称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而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包装饮用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 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所以该产品包装上出现的“含钾、钙、钠、镁、偏硅酸等多种人体所需的天然矿物元素”的表述及各矿物元素的含量,应为依据相关标准标注的产品的特征性指标而非营养信息,不属于营养声称,不是《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所规定的强制标示内容,也无需适用《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关于营养声称的含量要求和条件的规定。
案例四:
某饮用天然矿泉水在其包装上标示“含有多种有益人体健康的矿物质元素”和“天然矿物质含量”表,但没有标示“营养成分表”。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不合格提起十倍赔偿的诉讼。
法院最终判定,该饮用天然矿泉水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该包装不属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因此应当符合相关的法规标准要求。该包装饮用水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但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产品豁免标示营养标签,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1、产品是否为预包装食品且适用于GB 28050
2、产品是否为可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七种类型产品
3、若产品自愿标示营养标签,所标示的营养标签应当符合GB28050的规定。
4、产品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在营养成分表中宜标示相应的数值。
而部分类别的预包装食品由于其成分、包装面积等特殊性,是可以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起争议,下面举一些案例来给大家提醒。
案例一:
某烧烤调料(复合型)因其包装袋背面标签“成分或配料表栏”只标示了“配料表:枯茗(孜然)、小茴香、芝麻、食用盐、味精”,未标明营养成分表而被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复合调味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受到了处罚,企业认为该调料属于每日食用量≤10 g 或 10 mL 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提起上诉。
法院最终判定,《GB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2.4条规定:“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食盐。”第4.1条规定:“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根据以上规定,食盐属于应当标示百分比的核心营养素。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类(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产品成份中含有非香辛料的食盐成分,不是混合型香辛料的类型,不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范围。
案例二:
某菊花茶产品外包装上载明了食品名称为富硒菊,企业认为菊花茶属于每日食用量≤10 g 或 10 mL 的预包装食品而在产品外包装上无包含硒含量在内的营养成分表。消费者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而提起了十倍赔偿的起诉。
法院最终判定,该产品未在包装上标示成分含量,应属标签标示瑕疵,但菊花茶的每日食用量较小,对机体营养素的贡献较小,未标示硒营养成分的含量不影响食品的安全,也不足以对原告方购买造成误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对于原告方主张十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某饮用天然水的外包装上标明“饮用水天然水特征性指标:每100ml含量(μg/100ml):钙≥400、镁≥50、钾≥35、钠≥80、偏硅酸≥180”。还标明,“每一滴XXX……呈天然弱碱性,含钾、钙、钠、镁、偏硅酸等多种人体所需的天然矿物元素,适合长期饮用”。但并未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且特征性指标中钾、钙、镁的含量未达到含量声称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而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包装饮用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 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所以该产品包装上出现的“含钾、钙、钠、镁、偏硅酸等多种人体所需的天然矿物元素”的表述及各矿物元素的含量,应为依据相关标准标注的产品的特征性指标而非营养信息,不属于营养声称,不是《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所规定的强制标示内容,也无需适用《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关于营养声称的含量要求和条件的规定。
案例四:
某饮用天然矿泉水在其包装上标示“含有多种有益人体健康的矿物质元素”和“天然矿物质含量”表,但没有标示“营养成分表”。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不合格提起十倍赔偿的诉讼。
法院最终判定,该饮用天然矿泉水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该包装不属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因此应当符合相关的法规标准要求。该包装饮用水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但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产品豁免标示营养标签,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1、产品是否为预包装食品且适用于GB 28050
2、产品是否为可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七种类型产品
3、若产品自愿标示营养标签,所标示的营养标签应当符合GB28050的规定。
4、产品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在营养成分表中宜标示相应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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