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本刊讯(记者 王崇民)3月19日,为进一步加强关于“瘦肉精”的监管,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为期3个月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迅速开展全面排查。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迅速组织对牛羊养殖场(户)、贩运经营者和屠宰企业的全面排查,督促其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不留漏洞和死角。在养殖环节,重点检查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出栏保证制度及出栏检测等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核查养殖档案记录,严防虚假承诺和记录;在收购贩运环节,重点检查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落实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情况,动态掌握活畜购销渠道;在屠宰环节,重点检查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情况,严格核查相关档案记录,严防虚假记录。与此同时,各地要选派业务骨干,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发现问题与隐患的能力,严格落实随机抽样要求——不得由被抽样单位送检,避免出现所谓的“绿色羊”来应付检测的问题。对牧区纯放牧养殖方式的肉牛、肉羊养殖场(户),应由有关省份结合实际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在做好肉牛和肉羊问题排查的同时,各地要毫不放松地抓好生猪“瘦肉精”监管,持续强化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落实好关键环节抽检把关等措施。
其次,组织实施飞行检查。在各地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等有关检测机构,针对主产区和问题多发地区开展“瘦肉精”飞行检查。对于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屠宰场所,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依法对其活畜及产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且应对问题多发地区加大抽检频次。
第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地要强化检打联动,从快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各类涉及“瘦肉精”的违法行为。在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发现“瘦肉精”违法问题的,应按照“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应完善跨省案件协查机制,在屠宰检测中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来自外省的,需在取得确证结果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报产地农业农村部门,后者应在接到通报后1个工作日内对涉嫌使用“瘦肉精”的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检查和取样检测,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发现监管人员存在为监管对象通风报信、在抽样检测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线索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坚决打掉“保护伞”。
首先,迅速开展全面排查。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迅速组织对牛羊养殖场(户)、贩运经营者和屠宰企业的全面排查,督促其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不留漏洞和死角。在养殖环节,重点检查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出栏保证制度及出栏检测等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核查养殖档案记录,严防虚假承诺和记录;在收购贩运环节,重点检查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落实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情况,动态掌握活畜购销渠道;在屠宰环节,重点检查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情况,严格核查相关档案记录,严防虚假记录。与此同时,各地要选派业务骨干,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发现问题与隐患的能力,严格落实随机抽样要求——不得由被抽样单位送检,避免出现所谓的“绿色羊”来应付检测的问题。对牧区纯放牧养殖方式的肉牛、肉羊养殖场(户),应由有关省份结合实际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在做好肉牛和肉羊问题排查的同时,各地要毫不放松地抓好生猪“瘦肉精”监管,持续强化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落实好关键环节抽检把关等措施。
其次,组织实施飞行检查。在各地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等有关检测机构,针对主产区和问题多发地区开展“瘦肉精”飞行检查。对于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屠宰场所,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依法对其活畜及产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且应对问题多发地区加大抽检频次。
第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地要强化检打联动,从快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各类涉及“瘦肉精”的违法行为。在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发现“瘦肉精”违法问题的,应按照“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应完善跨省案件协查机制,在屠宰检测中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来自外省的,需在取得确证结果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报产地农业农村部门,后者应在接到通报后1个工作日内对涉嫌使用“瘦肉精”的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检查和取样检测,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发现监管人员存在为监管对象通风报信、在抽样检测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线索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坚决打掉“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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