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场监管局:出重拳!打侵权!
文昌市场监管局:出重拳!打侵权!
——立案查处2家销售涉嫌侵犯“杏花村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刊记者 韦昌惠
文昌会文迈号文吉商行、文昌东郊符史椿商店销售涉嫌侵犯“杏花村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文昌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
经查实,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第7591782号、第3396430号、第150927号、第13612412号、第4933068号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文昌东郊符史椿商店
据了解,文昌东郊符史椿商店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姓名不详,无法联系)分别购进了杏花村汾酒(20)6瓶,进购价为230元/瓶;杏花村汾酒(清香型)6瓶,进购价为105元/瓶,并赠送了1瓶杏花村汾酒(老白汾酒封坛)。当事人摆放上述白酒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杏花村汾酒(20)的销售价为260元/瓶、杏花村汾酒(清香型)的销售价为120元/瓶、杏花村汾酒(老白汾酒封坛)的销售价为130元/瓶。
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尚未对外销售出杏花村汾酒(20)、杏花村汾酒(清香型)及杏花村汾酒(老白汾酒封坛),违法经营额为2410元。
文昌会文迈号文吉商行
据介绍,文昌会文迈号文吉商行也是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姓名不详,无法联系)共购进了“杏花村”汾酒(53%vol、475ml)39瓶,购进价格共计3315元。当事人摆放上述白酒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10元/瓶。
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尚未对外销售出“杏花村”汾酒(53%vol、475ml),违法经营额为4290元。
据悉,两家当事人在进货的时候都没有让供货商提供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进货凭证等材料,货款通过现金支付,没有合法进货发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文昌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文昌东郊符史椿商店没收侵权的杏花村汾酒(20)6瓶、杏花村汾酒(清香型)6瓶及杏花村汾酒(老白汾酒封坛)1瓶和罚款2500元
文昌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文昌会文迈号文吉商行没收侵权的“杏花村”汾酒(53%vol、475ml)39瓶和罚款4300元。
下一步,文昌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每一个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与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同时,引导市场主体以人为本,诚信经营,共同加入到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队伍中来,营造以诚为本的市场经营良好氛围。
文昌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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