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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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场监管局严惩海南一物业公司违规行为

2021-03-07 11:39:46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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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1倍 海南一物业公司违规乱收电费获利4万余元

本刊记者 韦昌惠
  
  海南万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获利被群众举报,文昌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1倍罚款42166.97元。
  
  经查实,2020年8月12日,该局对当事人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进行提醒告诫要求立即改正,但是当事人拒不整改。另查明,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根据《海南省定价目录》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电价的通知》(琼价价管〔2018〕494号)等文件的规定,海南省物业小区合表居民用户生活用电价格为0.6095元/度(1KV及以上),但是当事人按0.87元/度(含公摊电费)收取居民电费,累计收取居民电费209754元,向文城供电所累计代缴电费167587.03元,在收缴电费过程之中同一周期差额产生42166.97元。
  
  据介绍,该局在调查取证阶段已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异议事实进行过核查,在综合考虑相关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拟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7月16日,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监局、省电网公司联合向社会发布《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及清理规范住宅小区等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单》,明确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电价中加收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公摊及损耗等费用。2019年12月6日,本局联合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供电局召开全市转供电主体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诫会,并下发《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提醒告诫书》,明确告知电价属于政府定价,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落实国家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将分摊费用直接加价计入用户电费中计收。2020年度,该局已多次对当事人被业主投诉电价收费不合理一事进行调解,并于2020年8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告诫且下发《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供电收费提醒告诫书》要求立即改正,但是当事人拒不整改,被业主向媒体投诉曝光,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当事人在收缴电费过程之中同一周期差额产生42166.97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42166.97元属于当事人违法收取的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文昌市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收取费用1倍罚款42166.97元。
  
  特别警示
  
  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转供电价格违法线索,请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举报。在此也提醒各转供电主体单位别再任意妄为,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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