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真格!“禁塑令” 海南查获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80余万个
动真格!“禁塑令” 海南查获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80余万个
本刊记者 韦昌惠
1月2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联合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海榆中线狮子岭一仓库查获1000余箱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涉案产品包含聚丙烯“航空杯”、聚丙烯透明碗等十余个种类,初步估算货值2万余元。
据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督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刘冰城介绍,近日,省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举报,狮子岭某仓库储存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且数额巨大。接到举报后,省、市两级市场监督部门经过调查走访,最终锁定仓库位置。经现场初步检查发现,该仓库储存一次性水杯、一次性透明碗一千余箱,均为海南禁止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执法人员现场查封涉案物品并立案调查处理
该仓库在狮子岭绿保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附近一仓库,该仓库一楼摆放着合格的可降解所料制品; 二楼“藏”千余箱各类规格的不可降解透明碗、碗盖、透明杯等。其中碗的主要成份为“聚丙烯”,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9日。另一款“耀康牌航空杯”,其材料为食品级原料、聚丙烯树脂(PP)。
据仓库负责人沈先生介绍,该批货物货值2万余元,为2020年11月从广东订购,订货后才发现海南已经全面禁塑,所以一直没有敢让对方发货。近日,该批货物生产厂家通知其限期收货,不然2万余元货款不予退还。沈先生说,为了不让货款打水漂,只能让对方发货,然后销售给餐馆、酒店,谁料想刚接到货物没多久就被执法部门查获了。
“可降解水杯、碗外包装有可降解标志和电子监管码,辨识度高。”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郝文磊提醒市民,市民发现有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可拨打12345或12315举报。
据统计,现场涉嫌储存销售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共计1256箱814760个,货值约2万元。执法部门已将该批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予以原地封存,并对涉事企业海南旺桦源贸易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处理。
据悉,2020年12月1日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全面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饮具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根据《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和吸管等均不可销售使用。
相关处罚条例: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运输、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运输、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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