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
本刊记者 吴传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督促食品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市监食经〔2020〕99号,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划分为“重点责任”“食品销售者基本责任”“其他主体责任”三大部分。在“重点责任”中,《指南》针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情形中的突出问题,将食品安全自查、追溯体系建设等列为重点责任予以强调,旨在提醒食品销售者以这两项责任为抓手,提高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食品销售者基本责任”中,主要强化食品销售者的“过程控制”要求,同时兼顾“许可”“制度”“人员”“标签说明书”“温度”等要素控制要求。在“其他相关主体责任”中,主要是明确从事食品贮存运输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主体应当落实的主要责任,强化“备案”“能力要求”“过程管理”“场所及设施设备”“配合义务”“报告”“禁止行为”等要素控制要求。
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为进一步提升食品销售者履行主体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督促行业提升食品安全诚信水平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指南》明确鼓励食品销售者在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向社会开展“放心食品自我承诺”,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承诺内容。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督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指南》。同时督促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补充细化地方法规和规则制度的相关要求,形成本地区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加大惩处力度;进一步有序推进放心食品自我承诺活动,推动食品销售者积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力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不断提升食品销售行业诚信自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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