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天价罚单真的来了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天价罚单真的来了
一一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依法作出罚款2400余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本刊记者柴占阳
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19年度“十佳案件”,涉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广告、打击传销、食品生产、特种设备、医疗器械等多个类型。其中,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就有一定的代表性。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4日,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接到市局指令,对总局交办的伊士曼公司垄断违法线索进行核查,总队第一时间抽调办案骨干,成立专案组,对伊士曼在华关联公司展开全面核查工作。同年8月16日,经原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市局依法对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3~2015年期间,伊士曼公司滥用其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的支配地位,与国内相关涂料生产商签订并实施了具有限定交易效果的排他性协议,促使涂料生产商向伊士曼公司购买大部分甚至全部醇酯十二成膜助剂,限制了交易相对方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使得其他竞争对手和潜在经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竞争手段进入封锁市场,从而削弱了醇酯十二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
伊士曼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实施具有限定交易效果的排他性协议之行为,已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019年4月1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伊士曼公司作出罚款2400余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件特点
破除专业壁垒 明晰界定相关市场
本案涉案产品为涂料化工原材料醇酯十二,专业壁垒较高,取证内容涉及大量的涂料专业知识和市场应用数据,承办人员在系统掌握涂料基础知识后集中对涂料工业协会、涂料染料协会等专业单位进行走访调研。为进一步明晰相关市场界定,专案组全面考察涉案商品市场及上下游供需市场,运用经济学工具对涉案商品进行多维度替代性分析。最后通过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成功取得了突破。
重视效果评估 合理运用经济学分析
专案组先后赴江苏、广东等十多个省市外调,对当事人国内竞争对手、潜在竞争者及下游涂料客户等涉案企业调查取证,先后制作笔录多达50余份,形成案卷材料50余卷。在分析思路上,承办人员以排他性协议产生的封锁效应为核心,合理运用经济学进行定量分析,以实证展示了限定交易行为对交易相对方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对同业竞争者产生的间接后果,从而有力印证了伊士曼公司实施滥用行为的反竞争效果,体现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原则。
发挥团队优势 注重优化执法效能
专案组结合案件特点制定周密调查方案,对企业的内部架构、运作模式及层级关系进行全面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与企业的管理、人事、业务、财务及法务部门进行沟通,取证全程中充分保障被调查企业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机会,在不违反保密性原则和不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下,根据案件推进程度适时约谈当事人高管,开诚布公地帮助对方厘清问题、提高认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二年来,反垄断事业蓬勃发展,在保障和强化市场功能、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价值理念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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